為了防止橡膠業汽油中毒起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勞動部共同制訂了“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現公布實行,希你單位轉達有關方面,并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
附:
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止橡膠業汽油中毒的發生,保護工人健康,提高勞動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汽油作為溶劑的制造橡膠制品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溶解橡膠用的汽油,其規格應符合:不飽和烴含量不應超過2%;芳香族烴含量不應超過3%;初餾點不應低于攝氏八十度;不應含有四乙基鉛和硫化物。
第四條 橡膠業接觸汽油的作業環境空氣中汽油蒸汽含量不應超過零點三毫克/升。
第五條 蒸發汽油蒸汽的車間,每名工人應保持適當的作業面積;避免擁擠,車間內應安裝全面通風設備;接觸汽油的工序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根據條件并應安裝汽油回收裝置。對這些設備應加強檢修和管理。
第六條 配制和使用膠漿的操作,應與其它工序隔開,并盡量做到機械操作和密閉生產,改善生產工具和勞動組織,以盡量減少汽油蒸汽的蒸發和接觸。
第七條 涂膠漿后的成品和半成品,不應放在車間內干燥,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放在車間內干燥時,應集中隔離堆放,并在堆放地點安裝吸氣和密閉設備。
第八條 接觸汽油和膠漿的工人,應由企業行政供給工作服和口罩(必要時發給活性碳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經常的洗濯和檢修制度。
第九條 企業行政應為經常接觸汽油和膠漿的工人設置洗手設備和淋浴設備,供給洗臉肥皂和毛巾,并建立個人衛生制度。
第十條 在蒸發汽油蒸汽的車間里,禁止就食和存放衣物,工作服和便服應分別存放。
第十一條 對直接從事接觸汽油作業的工人應進行就業時的健康檢查,患有神經系統疾病、心臟血管疾病,血液系統疾病和肝、腎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接觸汽油的工作,對現職工人每年應進行一次定期健康檢查,以便早期發現中毒患者,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勞動部聯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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