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車頂拉任何車輛時,未達到停車位置,嚴禁摘掛鉤和連接鏈環。
二.機車司機必須按照規定行車線路,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措施進行作業,嚴禁擅自改變作業方式。
三.每臺機車牽引的礦車數:煤車不超過13輛;矸石車不超過10輛;材料車不超過13輛;人車不超過6輛。
四.機車牽引重車運行時,駛近彎道及接近井底車場時,必須減速行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五.雙車道錯車時,空重車道司機必須在相距100米外減速行駛,錯車時,無論牽引任何車輛的機車,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1米/秒。
六.在所有雙車道車場頂、拉車前,必須有操車工、班隊長現場指揮并將所頂拉的車輛牢固連接,頂拉車時,機車必須在礦車的前端或后端進行頂拉車作業,嚴禁機車在另一條道內用鋼絲繩牽引或棍棒、錨桿支頂的方法移動礦車。機車司機必須聽從操車工、班隊長的指揮,頂拉車速度不得超過1.5米/秒,聽到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七.無論何時何地,機車頂車運行時,最長距離不得超過200米(除北石門及井底車場至翻籠外),每臺機車頂車數量不超過本措施第三條的規定。頂車前,必須有操車工、班隊長在車輛運行前方較安全的線路上指揮車輛運行,發現隱患,及時發出停車信號,頂車過程中,機車司機必須集中精力,聽清、聽準信號操作,頂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5米/秒。
八.下井的各種料車,下料隊班隊長必須進行認真檢查,用礦車裝載物料時,物料伸出礦車一端長度最長不得超過200毫米,高度超出礦車上口不大于200毫米,寬度嚴禁超出車箱兩側邊緣。若裝車不牢靠,易滑動、竄動的物料,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捆綁牢固可靠后,方可入井。
九.嚴禁使用花欄車裝載杉桿、水泥及細小物料。
十.各采區回收的物料車,運輸前,機車司機、班隊長、操車工、跟班區長必須對所有料車進行逐臺檢查,發現車輛有嚴重缺陷、裝載物料長度超過礦車口200毫米,高度超出礦車上口200毫米,寬度超過礦車邊緣及所裝物料不可靠,運輸時易發生滑動、竄動等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系處理并向礦調度匯報。處理時,對易滑、易竄、易墜落物料,必須根據不同類別、輕重進行相應捆綁固定,確保牢固可靠后,經現場機車司機、操車工、班隊長、跟班區長等有關人員檢查,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運輸,否則,嚴禁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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