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飛機地面溢油的預防和發生溢油時所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 依據
2.1 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T3011.9-2006《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預防和處理》
3 術語
3.1 溢油:
指飛機在加、放燃油時或地面加油設備輸油時發生的燃油溢出和維修工作時燃油的過量外漏。
4 規定
4.1 溢油的預防
4.1.1地面加油設備的技術狀況應符合要求,并保持在可靠工作狀態。
4.1.2飛機加、放燃油時檢查加、放油設備的輸油接頭與飛機油箱接頭的連接應鎖牢。
4.1.3 注意觀察加、放油設備的運行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應停止加、放燃油的工作。
4.1.4加油時還應注意飛機油箱通氣口有無溢油。
4.1.5飛機放出燃油時,除在連接處接好外,還應注意放入容器內的燃油量不得過滿,以防溢出。
4.1.6 對飛機燃油系統進行維修工作時,如有過量燃油排出,維修人員應采取相應措施。
4.2 發生溢油時的安全措施
4.2.1 加油時發生溢油,應立即停止加油工作。
4.2.2 在溢油區域內:
—— 不應拖動工作梯等設備,防止因摩擦而產生火花;
—— 在清除溢油區域未達到安全要求之前,不應啟動航空器、車輛或 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 在清除溢油區域未達到安全要求之前,應使機動加油設備和其他機動設備保持現狀;
—— 關停溢油區附近的地面設備和車輛時,應防止發動機回火,應將發動機油門慢慢收回后再停車。
4.2.3 在距溢油區25 m范圍內,不應開啟電器設備。
4.2.4 在溢油區域內應布置帶有滅火設備的人員,并處于警戒狀態,防止未經批準的人員或車輛進入。無關人員應立即避向燃油的上風方向或轉移到安全地帶。
4.2.5 如果溢出的燃油有可能危及航空器的安全時,只要條件允許,應將航空器撤離溢油區。
4.2.6 如果溢油對航空器或其乘員構成嚴重火災威脅時,機上乘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應撤離航空器,撤離時不應通過溢油區域。被燃油噴濺或浸濕衣服的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區,脫下衣服清洗。對衣服已經著火的人員,可用毯子、大衣等將其全身裹住,在地上滾動,將火撲滅。
4.2.7 應對有燃油溢出的航空器進行徹底檢查,查明燃油溢出的原因,采取糾正措施,確保在機翼和機身的隱蔽區域沒有燃油或聚積燃油蒸汽后,方可重新加油。
4.2.8 少量的溢油可用吸附材料清除。用過的吸附材料應放入經批準的容器內。被燃油浸濕的貨物、行李、郵件或類似物品在搭載航空器之前,應對其進行去油污處理。
4.2.9 溢油面積超過5 m2或向任何方向溢出的距離超過3 m且繼續流動的汽油和閃點低于38℃的渦輪燃油,應通知機場消防部門。消防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在場的維修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溢油進行泡沫覆蓋,并用化油劑從溢油邊緣慢慢噴向溢油中心,直到完全覆蓋,此時不應清除溢油,以防靜電著火。待化油劑覆蓋溢油1 min~2 min后,再用自來水沖洗。如果溢油區還有油珠出現,則需再進行一次。
4.2.10 不應直接用自來水沖洗汽油和閃點低于38℃的燃油進入下水道或排水溝。能否使用下水道和排水溝應由機場消防部門決定。
4.2.11 如果燃油進入了下水道和排水溝,應引入大量的水對其沖洗,最大程度地稀釋易燃液體的含量。
4.2.12 在與敞開的下水道和排水溝相鄰的機場平面區域,不應操作包括航空器和加油車輛等易產生火源的設備。
4.2.13 溢油面積超過5 m2或向任何方向溢出的距離超過3 m且繼續流動的煤油閃點大于38℃的航空燃料,若有著火危險,按3.2.9進行處理;若沒有著火危險,可采用化油劑混合液清潔溢油區域。
5 附錄
無
拉移變列車的安全技術措施
交通安全類危險源控制方案
施工現場車輛安全防范措施
行車臨危處置方法與事故防范
論我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設
從車身結構談汽車安全 一
從車身結構談汽車安全 二
從車身結構談汽車安全 三
淺談基層部隊車輛安全事故原因及對策
司機崗位安全風險點及防范措施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問題、原因及對策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培訓
瀝青路面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及其措施
公交車火災多發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鐵路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問題分析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