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上運輸
船舶運輸應遵守航運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船。船工及押運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和載物的特性。船只嚴禁超載。裝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機械應有上級批準的裝卸方案。裝載時應將其落至艙底;如需裝在艙面上,必須有重物壓艙。入艙的物件應放置平穩;易滾、易滑和易倒的物件應綁扎牢固。裝載爆破器材的船艙內不得有電源;與機艙相鄰時,應有隔熱措施;船上應配備消防器材。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員的規定:
(1)參加水上運輸的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
(2)應根據船只載重量及平穩程度裝載,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
(3)器材在運輸船上應分類碼放整齊并系牢。油類物質應隔離并妥善放置。
(4)船只靠岸停穩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應搭設穩固。
(5)遇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嚴禁水上運輸。
(6)乘船人數不得超員。
(7)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時,船上必須配備救生設備。
(8)乘船人員不得將手腳伸出船體,并不得任意在艙外走動。
(9)乘船人員不得在途中下水。
(10)上下船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并有防滑措施。
竹、木排的運輸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
四、人力運輸和裝卸
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除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物件或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道路,其寬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抬運時應設一人指揮,步調一致、同起同落。運輸用的工器具應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裝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應根據材質經計算確定;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材不得做為跳板。跳板搭設坡度不得大于1:3。用跳板或圓木裝卸滾動物件時,應用繩索控制物件,物件滾落前方嚴禁有人。鋼筋混凝土電桿卸車時,車輛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電桿應掩牢;每卸完一處,剩余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用滾杠拖運笨重物件時,添放滾杠的人員應站在物件的側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軟土質應鋪設走道。拖拉鋼絲繩的轉角內側嚴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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