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儲存要求
(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a.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d.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2)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a.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b.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存放量參照本章第3節“危險化學品庫”的有關規定。
c.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d.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臥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標記明顯,間距合理
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4)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滅火器的配置情況參見本章第3節“危險化學品庫”的有關規定。
3 安全使用
(1)防傾倒措施可靠
a.氣瓶使用前應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b.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c.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按規定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O.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2)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3)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lOm,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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