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與管理
1.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壓力容器技術資料的管理。
3.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與安全教育。
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如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容器的操作方法,如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5.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⑴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⑵ 安全附件失效; ⑶ 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⑷ 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⑸ 過量充裝;
⑹ 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⑺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6.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進入容器內部進行檢驗、修理前,必須做好清理、置換等準備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7.壓力容器運行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在停機狀態下進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容器,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六、壓力容器安全操作方法
1.精心操作,動作平穩; 2.禁止超溫、超壓、超負荷;
3.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缺陷; 4.緊急停止運行。
容器運行中出現嚴重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運行。緊急停止運行操作要做到:及時開放泄壓裝置,泄放容器內氣體或其它物料,使容器壓力下降。停止向容器內進氣或投料。對連續性生產系統的容器,緊急停止運行時,必須和前后操作崗位取得聯系。隨時注意防止意外情況產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