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鉤的安全檢驗
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以1.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
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以2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
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不應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開口度的增加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0.25%。
檢驗合格的吊鉤,應在吊鉤低應力區打印標記,包括額定起重量、廠標或廠名,檢驗標志、生產編號等內容。
吊鉤的報廢標準
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
①裂紋;
②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③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④鉤身扭轉變形超過10°;
⑤吊鉤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⑥吊鉤螺紋被腐蝕;
⑦片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更換襯套;
⑧片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更換心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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