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5)為了便于查明起火原因,滅火過程中要盡可能地注意觀察起火部位、蔓延方向等,滅火后應保護好現場。
(6)當氣體導管漏氣著火時,首先應將焊割炬的火焰熄滅,并立即關閉閥門,切斷可燃氣體源,用滅火器、濕布、石棉布等撲滅燃燒氣體。
(7)乙炔氣瓶口著火時,設法立即關閉瓶閥,停止氣體流出,火即熄滅。
(8)當電石桶或乙炔發生器內電石發生燃燒時,應停止供水或與水脫離,再用干粉滅火器等滅火,禁止用水滅火。
(9)乙炔氣著火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撲滅;乙炔瓶內丙酮流出燃燒,可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如果氣瓶庫發生火災或鄰近發生火災威脅氣瓶庫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將氣瓶移到安全場所。
(10)一般可燃物著火可用酸堿滅火器或清水滅火。油類著火用泡沫、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撲滅。
(11)電焊機著火首先應拉閘斷電,然后再滅火。在未斷電前不能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只能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因為水和泡沫滅火液體能夠導電,容易觸電傷人。
(12)氧氣瓶閥門著火,只要操作者將閥門關閉,斷絕氧氣,火會自行熄滅。
(13)發生火警或爆炸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根據“三不放過”的要求,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2.滅火技術
我國消防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預防為主就是要把預防火災的工作放在首位,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防”和“消”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因此,這兩個方面的工作都應積極地做好。
(1)動火管理
火災和爆炸是焊接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事故。動火管理是為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可使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①建立各項管理人員防火崗位責任制。企業各級領導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貫徹動火管理制度。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制定各級管理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在自己所負責的范圍內盡職盡責,認真貫徹并監督落實防火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防為主,防消結合”。
②劃定禁火區域。為了加強防火管理,各單位可根據生產特點,原料、產品危險程度及倉庫、車間布局,劃定禁火區域。在禁火區內,需動明火,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經過審核批準,才可動火。
⑧建立在禁火管理區內動火審批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一般實行三級審批制。
一級動火審批:
一級動火,包括禁火區內以及大型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可燃液體及相連接的輔助設備、受壓容器、密封器、地下室,還有與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相鄰的場所。
一級動火必須由要求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的車間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報廠主管防火工作的保衛(或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如遇特別危險的場所或部位動火,要由廠長召集主管安全技術、保衛工作的副廠長、總工程師以及安全技術、保衛、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的領導,共同討論制定動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廠長和總工程師及主管防火工作的保衛科長簽字,方能執行動火。
二級動火審批:
二級動火是指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動火區域,或小型油箱、油桶、小型容器以及高處焊割作業等。
二級動火由要求執行焊割的部門填寫申請表,經單位負責防火部門現場檢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并簽字后,交動火人執行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審批:
凡屬于非固定動火區域,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進行臨時焊割時,都屬于三級動火范圍。申請動火部門主管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由部門領導簽字批準,并向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衛部門登記即可。
④申請動火的車間或部門在申請動火前,必須負責組織和落實對要動火的設備、管線、場地、倉庫及周圍環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才能提出申請。
⑤動火前必須詳細核對動火批準范圍,在動火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動火工具,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未經申請動火,沒有動火證,超越動火范圍或超過規定的動火時間,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動火時發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權暫停動火,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⑥企業領導批準的動火,要由安全、消防部門派現場監護人。車間或部門領導批準的動火(包括經安全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由車間或部門指派現場監護人,監護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動火現場,監護人應由責任心強;熟悉安全生產的人擔任,動火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
⑦一般檢修動火,動火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一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隔日動火的,申請部門一定要復查。較長時間的動火(如基建、大修等),施工主管部門應辦理動火計劃書(確定動火范圍、時間及措施),按有關規定分級審批。
⑧動火安全措施,應由申請動火的車間或部門負責完成,如需施工部門解決,施工部門有責任配合。
⑨動火地點如對鄰近車間、其他部門有影響的應由申請動火車間或部門負責人與這些車間或部門聯系,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確保安全。關系大的應在動火證上會簽意見。
(2)常用滅火器的主要性能
常用滅火器的主要性能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