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制粉系統
4.1.4.1 加強對鍋爐制粉系統維護檢修工作,對漏粉、漏煤及時進行清理。特別是1、2號爐皮帶給煤機下部和尾部的存煤,每天白班要及時進行清理。
4.1.4.2 1、2號鍋爐磨煤機入口空心軸承側設有焊接刮刀(原設計沒有),為了防止濕煤在磨煤機入口常時間粘堵,每班運行人員必須對磨煤機入口檢查一次,發現有粘、堵煤時要及時進行清理干凈。
4.1.4.3 制粉系統各部防爆門及儲煤筒倉防爆門,要按防爆規定進行安裝,防爆門完好率達到100%。
4.1.4.4對煤粉倉上蓋的漏風,鍋爐分場要及時進行處理,防止煤粉發生自燃。
4.1.4.5 要及時處理制粉系統各管道的漏粉和漏風,特別是當熱風門不嚴、鎖氣器卡澀現象發生時,要及時更換和處理。
4.1.4.6 磨煤機入口沒有刮刀,應進行設備改造。
4.1.4.7 制粉系統的溫度、壓力表應指示準確。
4.1.4.8 煤粉倉應定期降粉,最低粉位應降至3米以下,降粉時間為每天前夜班進行。
4.1.4.9 電廠鍋爐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尤其是制粉系統在低出力運行或啟、停過程,更應注意巡視檢查。
4.1.4.10 制粉系統粗粉分離器每半月由檢修人員進行檢查一次,清除雜物及積粉,防止積粉自燃,引起著火爆炸。
4.1.4.11 制粉系統木削分離器每班必須進行清理一次。
4.1.4.12 當制粉系統停止運行后應及時關閉吸潮門,注意潮管溫度變化;定期派專人每天對吸潮管進行檢查,如發現堵塞必須及時處理。
4.1.4.13 送粉絞籠在停止以前必須將送粉絞籠內的煤粉排凈,方可停止運行,防止送粉絞籠內積粉自燃。
4.1.4.14 停止鍋爐制粉系統前,關閉原煤斗插板,將皮帶給煤機上的煤排空后,停止給煤機,并將磨煤機內煤粉抽凈后,方可停止磨煤機,切換風系統。
4.1.4.15 鍋爐停止時間超過48h時,必須將粉倉內煤粉燒凈,防止粉倉煤粉自燃著火。
4.1.4.16 有計劃鍋爐停爐時間超過72h時,必須將1、2號原煤斗內存煤和粉倉內煤粉燒凈。
4.1.4.17 當制粉系統堵煤、堵粉、自燃等故障時,必須按《鍋爐運行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
4.1.4.18 當發現制粉系統有自燃現象時,應停止通風,防止空氣進入其內部。磨煤機入口發生自燃時,應加大給煤,同時采取措施壓住回粉管鎖氣器。
4.1.4.19 如發生制粉系統爆炸后,應緊急停用該套制粉系統,處理后需全面檢查,確認無火源時,方可進行檢修。
4.1.4.20 當粉位低,發生煤粉自流現象時,要就地檢查噴燃器的來粉量,及時停止所對應給粉機的運行,并投油穩燃,防止鍋爐滅火。
4.1.4.21 在高濃度、高速度含粉粒氣流不斷沖刷下,細粉分離器較容易被磨損,甚至磨穿,而產生漏風現象,因此,應定期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磨穿現象,應及時修補。
4.1.4.22 細粉分離器運行一段時間后,由于粉粒的吸濕以及電荷等原因,壁面百葉窗導流器等部位會產生積粉,在細粉分離器暫停或檢修時應及時清除,以防出現煤粉自然現象。
4.1.4.23 應定期清除細粉分離器進、排氣通道的堵結部位。
4.1.4.24 粗粉分離器在長時間運行時,易造成頂帽錐積粉,要求停止制粉系統運行時,進行通風吹掃一定時間,否則,長期運行一旦達到一定的粉塵濃度時易造成爆炸。
4.1.5 燃燒系統
4.1.5.1 發現有燃燒器噴口燒紅時,應停止與之對應的的給粉機運行,并通風冷卻。
4.1.5.2 鍋爐滅火保護必須全程投入,防止鍋爐滅火,任何人不得擅自將保護退出。因工作需要必須將保護退出時,必須請示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退出保護運行。
4.1.5.3 爐膛火焰監視器可以清晰地觀察爐內火焰。
4.1.5.4 燃燒器的火檢檢測裝置運行可靠。
4.1.5.5 鍋爐聲光報警信號反應靈敏準確。
4.1.5.6 運行人員要定期檢查受熱面的結焦情況,發現結焦和堵灰要及時處理,確保受熱面清潔。
4.1.5.7 當鍋爐發生滅火時,要按《鍋爐運行規程》中規定進行處理。
4.2 技術措施
4.2 .1鍋爐制粉系統運行狀況較好,因此先在2號爐上試燒。
4.2.2 試燒期間首先將褐煤的摻燒比例控制在20%左右,在此基礎上逐步增加摻燒比例,根據制粉系統和燃燒調整試驗,以及鍋爐熱力計算確定最大的摻燒比例。
4.2.3 一次風速首先控制在26~28m/s,當摻燒比例增加后,再根據實際摻燒試驗及制粉系統干燥出力計算結果重新確定一次風速。
4.2.4撫順發電廠2號爐設計煤粉細度R90為25%,單燒褐煤時煤粉細度R90一般選擇為45~50%之間。褐煤摻燒比例為20%時,建議煤粉細度30~25%;當摻燒比例增加后,煤粉細度應由制粉系統出力和燃燒試驗確定。
4.2.5 鍋爐摻燒褐煤過程,必須對制粉系統運行參數嚴格監視和檢查。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在75℃以下,在不同摻燒比例下,進行制粉系統出力計算,確定一次風率和磨煤機入口溫度。
4.2.6 粉倉溫度應不高于磨煤機出口溫度。
4.2.7 運行人員在進行常規表盤記錄時,要增加磨出口溫度及粉倉溫度記錄,以監視其溫度變化情況。
4.2.8 據褐煤制粉系統運行規程規定,磨出口含氧量應小于14%。如果達不到該標準,要考慮對排粉機進行改造。
4.2.9 2號爐磨煤機入口干燥介質是熱風、冷煙和溫風。熱風溫度329℃,冷煙溫度140℃,溫風溫度129℃。為了降低磨煤機出口煙氣含氧量,建議2磨煤機入口溫度調節以熱風和冷煙為主,溫風調節為輔。
4.2.10 在進行試燒之前,應首先要求熱工人員將給粉機轉數表進行標定,防止出現一次風管因給粉不均而出現堵管和燃燒不穩定現象。
4.2.11 為了能夠準確的反應磨煤機及粉倉的實際工作情況,防止因磨煤機出口溫度及粉倉溫度過高而發生爆炸事故,要求試燒煤之前,電廠熱工人員必須對磨煤機出口溫度、粉倉溫度顯示裝置進行校驗。以確保制粉系統能夠安全運行。
4.212 一次風表管要定期進行吹掃。
4.2.13試燒期間應進行燃燒調整試驗,通過灰渣可燃物含量、爐內溫度場等試驗數據確定合理的一、二、三次風速。試燒期間可適當增加周界風量,以防止噴燃器燒損。
4.2.14 加強鍋爐吹灰器的維護、檢修工作,確保吹灰器能正常投入使用。運行人員每班要保質保量的進行吹灰工作,保證鍋爐受熱面的清潔。如發生嚴重結渣問題時,應降低摻燒比例。
4.2.15 運行中嚴格控制鍋爐各換熱面的溫度,避免超溫情況的發生,要保障減溫水系統各閥門開關靈活,而且能夠投入自動。如汽溫無法控制時,應降低摻燒比例。
4..2.16在燃用褐煤后,灰量增加,造成渣池積渣加重,因此要加強渣漿泵的檢查、維護工作,在渣池周圍增加水力噴嘴,防止渣池積渣。
4.217 根據鍋爐摻燒、優化試驗,制定運行卡片。
4.2.18對摻燒前后的鍋爐進行經濟分析。
4.219對摻燒前后磨煤機電耗進行經濟分析。
4.2.20?
4.清電3、4號鍋爐安全技術措施
4.1?安全技術措施
4.1.1?煤場
4.1.1.1 應限期對煤廠進行整理,原則上到廠褐煤不在儲煤場進行存儲,褐煤到廠經混配后直接上到原煤斗,防存儲期間發生自燃,增加燃料上煤難度,同時減小煤中帶火的機率。若來煤量大,儲存到儲煤場的專儲位置,且儲存時間不宜過長,一般超過5~7天。如特殊情況需長期儲存,必須按照褐煤儲存的通用措施嚴格管理.
4.1.1.2 燃運部要加強對煤場儲存褐煤的檢查和管理,當有煤自燃著火時應及時徹底挖除清理,不可用消防水熄滅。
4.1.1.3 燃管中心要協調好鐵路部門,蒙東褐煤煤車一次到達以不超過30車為限,以便及時排空。
4.1.1.4 完善卸煤的環境條件,做好短時間進大量褐煤的針對措施。
4.1.2?配煤
4.1.4.1 上煤時要甲、乙兩側皮帶同時運行,一路皮帶上蒙東褐煤,另一路皮帶上其它煤種,調整葉輪給煤機頻率,按照試驗要求的比例混配。禁止與集通煤等高熱值、高揮發分的煤種混配。
4.1.3.2 根據鍋爐燃燒情況,利用翻車機、葉輪給煤機等現有設備,不斷改進混配煤技術。
4.1.3.2 嚴格執行混配煤措施,加強燃料調度員與集控值班員、燃料調度員與值長、值長與司爐的聯系,按混配煤措施將褐煤上到指定爐的指定磨煤機原煤斗內。并將上煤情況及時通知司爐。
4.1.3?輸煤系統
4.1.4.1 用翻車機上褐煤時,若有自燃情況發生,應用消防水撲滅火種后再上煤。
4.1.3.2 在燃料輸煤設備上裝設噴淋裝置,發現煤中有自燃現象能及時消除,防止輸煤皮帶燒損和自燃煤進入鍋爐原煤斗。
4.1.3.3 皮帶上煤時將原煤中攜帶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嚴防外來火源。
4.1.3.4?輸煤系統附近的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消防水源充足、水壓符合要求,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
4.1.3.5 甲、乙兩路各段皮帶噴淋裝置完好,保證隨時正常投入。
4.1.3.6 輸煤皮帶停運時,要將皮帶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設備停運中皮帶上不要存煤。同時在皮帶運行和停運中,每班都要按規定全面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消除。
4.1.3.7 對落煤筒內積煤及輸煤皮帶附近積煤要及時清理干凈,不在輸煤皮帶附近堆放積煤及雜物。
4.1.3.8 作好輸煤皮帶間除塵工作,防止因積粉自燃和粉塵濃度大引起爆炸。
4.1.3.9 皮帶著火應立即停止皮帶運行,用現場滅火器或水從著火兩端逐漸撲滅,同時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4.1.4.10 粉塵濃度較大、積粉較多的場所發生著火,不能用消防水槍或滅火器直接噴射,應采用霧狀水滅火。
4.1.4.11嚴格執行設備衛生及電纜清掃制度,定期清掃電纜,防止積粉發生自燃引起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