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渝陽煤礦漏電試驗管理規定,需要每月對獨立的井下低壓供電系統進行1次遠方漏電跳閘試驗,為了確保試驗安全,特編制本安全技術措施,請涉及相關單位人員嚴格遵照執行。
1、井下掘進和公共區域的低壓供電系統的遠方漏電試驗由機電隊負責,采煤工作面的遠方漏電試驗由責任單位負責。
2、遠方漏電試驗地點選擇每趟供電線路的最遠點,試驗人員不少于兩人,不包括變電所的變電工。
3、1140V供電系統的遠方漏電試驗電阻為20KΩ、70W,660V供電系統的遠方漏電試驗電阻為11KΩ、40W。
4、試驗人員必須配帶瓦檢儀,試驗時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5、嚴禁帶電作業,電阻接線時必須切斷前級電源,并將開關把手打到“0”位閉鎖,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瓦斯濃度低于0.5%時,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6、試驗時,試驗人員將電阻接在電動機接線柱和地之間,使用同等電壓等級的絕緣膠帶包扎電阻祼露部分,并按防爆要求擰緊接線盒上蓋,然后操作電動機控制開關合閘進行試驗。試驗結束后必須撤除試驗電阻,保證設備完好不失爆。
8、掘進頭面的專局、動力遠方漏電試驗,必須提前1天向機運科申請,取得同意才能執行。影響區域由調度室通知相關各隊,特別是影響區域的安瓦員。
9、同一地點的專局和動力不能同時試驗,試驗期間,機運科必須安排電調員值班。
10、試驗時,試驗員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只有另一個供電系統上的局扇運行正常,才能進行遠方漏電試驗。
11、遠方漏電跳閘試驗必須有紙質記錄,并上報機運科。記錄字跡清楚、真實。
12、試驗結束后,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13、本措施每月試驗由技術員對參與者進行貫徹學習。
14、本措施與2010版《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相關規定相抵觸的,按規程、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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