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廠主要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應遵守表3的規定。(略)
2.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設計、安裝、施工、運行、維修和安全管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及有關規程與規范的規定。
3.無法得到規定的防火防爆等級設備而采用代用設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4.變電所和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場所及貼鄰其建造,但供上述場所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室,采用防火墻隔開時,則可一面貼鄰建造。已設在爆炸危險場所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室,也應用防火墻隔開。
5.架空電線嚴禁跨越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
6.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不宜采用電纜溝配線;若需設電纜溝,則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或酸、堿等物質漏入電纜溝的措施,進入變、配電室的電纜溝入口處,應予填實密封。
7.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設檢修電源。
8.精苯車間應使用銅質導線和電纜。所有導線和電纜,五年內至少做一次絕緣試驗,大修時,必須全部更新。
9.初餾分庫房內禁止安裝任何電氣設備和導線,庫房外布線也應穿管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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