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組織施工前,要求施工人員對鉆機附近10米范圍內的巷道支護進行檢查,發現巷道支護受損的及時處理并加強支護,并打好立柱和擋板。
6、保持鉆場有足夠的安全空間,便于施工。
7、在巷道低洼處非人行側及時挖好水倉,清理好臨時水溝,確保排水暢通無阻。
8、平巷時,將3寸的排水管隨掘進向前延接,迎頭20米范圍使用軟管。
9、在打鉆地點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及報警裝置,并保證隨時與調度室聯系。
10、技術人員和防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鉆孔位置、方位,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11、帶班礦領導和當班安全員、瓦斯員必須在探放水地點監督安全和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濃度超過0.8%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二、?安鉆探水前的技術要求:
?1、安鉆地點與積水區間距小于探水規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墻封閉后,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2、鉆窩應避免做在斷層帶或松軟巖層內。
3、鉆機安裝必須平穩牢固。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4、按預計流量修建排水溝,清理巷道并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
三、探水施工中的技術要求:
1、鉆進時應準確判別煤、巖層厚度并記錄換層深度。一般每鉆進10m或更換鉆具時,測量一次鉆桿并核實孔深。終孔前再復核一次,如有可能應進行孔斜測量。
2、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鉆,記錄其孔深并同時將鉆桿固定,但不得取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鉆進中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
4、鉆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應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在攔板外面加設頂柱或木垛,必要時還應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筑防水墻,之后方可放水;
(2)對于水壓大于2MPa,中間要穿過煤層的探斷層水鉆孔,在打穿斷層或含水層前,還應下第二層孔口管并超過煤層1 m以上。
5、在探水孔施工中,見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和積水區之前,應停止鉆進,安好水門后再繼續鉆進。
6、遇高壓水頂鉆桿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制鉆桿,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鉆桿站立。
7、必須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鉆。
8、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后,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于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四、放水的技術要求:
1、鉆孔探到水后,要觀測水壓、水質、水量和估計積水量或補給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調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倉、水溝等。
2、加強放水地點的通風,增加有害氣體的觀測次數。
3、必須監視放水全過程,放水結束后,立即核算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的誤差,查明原因。
五、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巷道中間不得有低洼積水段。
2、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鉆孔有效控制范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后、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志,并建立掛牌制度。
3、巷道支護應牢固,頂、幫背實,無高吊棚腳,傾斜巷有撐桿,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沖擊能力。
4、受水威脅地區的施工人員必須學習掌握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5、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摻水、水色發揮、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一旦發現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立即報告調度室,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6、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8、其他未盡事宜的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