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炮清堵措施:
A、必須嚴格遵循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03條和第304條有關規定達到每個施工人員。
B、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C、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D、炮眼深度超過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E、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放炮處理。
F、必須采用經部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G、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H、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若濃度超限,則嚴禁放炮處理。
I、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防塵。
J、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K、嚴禁放明炮、糊炮,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
L、嚴格遵守其它放炮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M、現場嚴格設置警戒,并通知受威脅地點人員撤人。
N、放炮工作嚴格遵循井下放炮的有關規定。
O、選用有經驗的、操作謹慎的放炮員擔任放炮工作。
P、放炮后及時排除隱患。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現場。
Q、要確保煤倉內通風情況良好,瓦斯濃度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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