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機車進出七改平巷后,跟車工必須將道岔撥回大巷方向并將道岔撥嚴、撥順。
11、頂車作業時,必須用罐環將各礦車之間連接上,同時將列車組和機車連接好后,方可頂車作業。
12、當頂罐時,頂罐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低速行駛。跟車工要把紅燈掛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個罐上,然后在礦車的最前邊5米外行走,走在人行道上,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并隨時觀察列車運行情況。
13、當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時,必須在巷道一側設置躲避硐,兩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米,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躲避硐內嚴禁堆放物料。
14、使用電機車牽引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15、列車運行時發現該段巷道有多人通過時,應停止列車通過,待人員通過后方可正常運送物料。
16、運送大件物料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必須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所有執行運送人員必須學習領會。
(2)必須配有專人護送。
(3)開車前,司機、跟車工必須檢查大件裝載在車上或車盤上的位置必須牢固可靠,確認后方可開車。
(4)司機必須在低速、平穩中行駛列車,速度不得大于2米/秒。
(5)行車途中,司機應與跟車人員保持聯系,隨時了解大件的穩定情況。
17、在此巷道行走人員如遇到列車通行時,應站到巷道較寬處,待車輛通過后方可通行。
18、電機車司機和跟車工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并做到持證上崗。
19、其它嚴格執行“薛村礦運輸一、二、三水平大巷使用CDXT2-12(J)防爆特蓄電池式電機車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規程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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