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類揭煤作業必須編制防突安全措施,并上報公司、集團公司會審,否則不得揭煤作業。
4、所有煤巷炮掘作業面必須編制防突安全技術措施并實行遠距離放炮制度,放炮前工作面回風系統(工作面乏風所經區域)一律斷電撤人。
5、過地質構造區域或巷道應力情況發生變化(如本煤層巷道交叉貫通)時必須編制專項防突安全技術措施,構造帶前后至少30米范圍內加強巷道支護,其他(如媒體破碎的注漿加固等)視具體情況而定。
6、進行采掘作業時,臨近煤層間距小于10米的要同步進行瓦斯抽放和卸壓,避免臨近層瓦斯大量涌出或者突出造成事故。
7、各礦要加強掘進面過各類型地質構造時的防突管理,地質部門必須加強超前長鉆孔鉆探等探測作業的管理,及時將掘進面地質變化情況(包括落差在3米以下的小型構造)報告至防突機構,并會同生產、地質、通風等部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若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8、要按照要求采取防突防護措施,入井人員一律使用隔離式自救器,井下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壓風自救系統和建立避難硐室,壓風自救器數量必須滿足工作面最多人數避難的需要,并按照規定地點進行設置。在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側設置至少2道符合規定要求的反向風門,炮掘工作面要根據情況安設防突擋欄。
9、必須加強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避免瓦斯異常涌出即瓦斯突出后災害的擴大化。
10、防突鉆孔施工和局部突出危險性預測要進行文字和圖示化記錄標定,必要及時填圖和掛牌公示相關圖表。
11、每次發現瓦斯動力現象時,必須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按規定進行統計分析上報,按突出危險區域進行管理并采取有效地防止煤與瓦斯突出安全技術措施。
12、其他未盡事宜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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