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救護隊員入井必須做到:
(1)、入井前所有參加排放瓦斯人員必須學習本措施,并簽名。
(2)、入井前所有參加排放瓦斯人員對自己的呼吸器用效驗儀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立刻處理,確保儀器完好。
(3)、準備完畢后,救護隊負責人對所有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儀器,必須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合格后做好記錄并簽字。
(4)、排放瓦斯要有足夠的排放和警戒人員,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是否完好,并應按規定佩帶和使用。
(5)、入井排放瓦斯人員的著裝和使用的儀器、礦燈等必須整齊完好。
8、排放瓦斯的巷道內及排放瓦斯的回風系統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將巷道中開關手把打到停止位置。
9、排放瓦斯前,首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均不得超過0.5%,按規定區域斷電、撤人、警戒后,方可人工開動局扇,向被排放巷道送入有限的風量,逐步排放瓦斯。
10、控制風量的方法:
把風筒接頭斷開,通過改變風筒接口對和縫隙的大小調節送入風量,逐節排放。
11、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且必須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排放瓦斯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
12、排放瓦斯時,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懸掛便攜式瓦檢儀檢查瓦斯濃度,若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及時指令調節風量的人員減少送入風量,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均不超限。
13、排放瓦斯時首先檢查風機處有足夠新鮮風量,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
14、排放后,經救護隊檢查、確認瓦斯積聚區和排放影響區內瓦斯濃度小于1.0%,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其他有害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且通風系統的風流正常三十分鐘后,井下指揮應立即將排放情況報告總指揮,接到排放完畢指令后,方可撤崗、復電、復工、宣告排放完畢。
15、排放區域恢復通風后,必須由電工對排放區域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巷道中的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
16、排放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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