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的規定
(1)在豎井、斜井用罐籠運輸爆破器材至爆破地點時,應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使他們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2)罐籠運輸爆破器材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用吊罐或斜坡道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運輸爆破器材的設備,除操作人員、爆破人員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同罐乘坐。
(3)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準超過罐籠的邊緣;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超過兩層,其層間須鋪軟墊;爆破器材運到井口后,應及時運到爆破地點,禁止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4)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運輸爆破器材。
(六)人工搬運爆破器材的規定
(1)人工搬運爆破器材,必須將雷管和炸藥分裝在兩個背包(或一個木箱分兩格)內,嚴禁把雷管裝進衣袋里。領到爆破器材后,應及時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2)禁止提前班次領爆破器材或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點停留。
(3)在夜間或井下搬運爆破器材時,必須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防爆燈。
(4)一人一次運送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①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人次;
②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
③背運原包炸藥:一箱(袋);
④挑運原包炸藥:二箱(袋)。
三、爆破器材的檢驗與銷毀
(一)爆破器材的檢驗
(1)對新人庫的爆破器材必須進行抽樣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須進行嚴格的檢驗以確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器材的檢驗應由爆破技術人員、庫房保管員和試驗員聯合組織進行。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應選擇安全的地點進行。
(二)爆破器材的銷毀
爆破器材經檢驗確認為不合格、不能使用時,必須銷毀。銷毀具體規定如下:
(1)銷毀爆破器材前必須填寫詳細的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待批準下達后,方可進行銷毀。銷毀爆破器材時應遵照上級規定執行。
(2)銷毀爆破器材的方法有爆炸法、焚燒法和溶解法。
1)爆炸法
①在大風、下雨、下雪和夜間不良氣候條件下,不準采用爆炸法銷毀,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時,必須使用雷管起爆。
②銷毀雷管必須采用爆炸法,銷毀時應將雷管包裝完好,放在土坑里,用2—4個藥卷引爆,一次銷毀雷管數量不得超過1 000發。采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得超過20kg。
③爆破后如發現未銷毀完的炸藥,應收集起來,進行二次銷毀。
④安全距離與銷毀數量有關,按照規程的規定選擇銷毀場地和確定安全距離。
2)焚燒法
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采用焚燒法銷毀,采用焚燒法應注意如下事項:
①銷毀前必須認真檢查被銷毀爆破器材中是否有雷管,而后將焚燒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上,每個燃料堆焚燒的爆破器材不得超過10kg,藥卷在燃料堆上應排列成行、互不接觸。
②待焚燒的有煙或無煙火藥,應散放成長條狀。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條間距離不得小于5m,各條寬度不得大于30 cm,同時點燃的條數不得多于3條。焚燒火藥,應嚴防靜電、電擊引起火藥燃燒。
③禁止將爆破器材裝在容器內焚燒。
④點火前,應從下風向敷設導火索和引燃物,必須在一切準備工作完畢和全部人員進入安全地點后,方準點火。
⑤燃燒堆應具有足夠的燃料,在焚燒過程中禁止添加燃料。
⑥焚燒完畢,經檢查確認完全冷卻后,方準進行下一批爆破器材的焚燒。
⑦焚燒法的安全距離,應按燒毀的炸藥量計算確定。
⑧燒毀膠質炸藥,一次最多不得超過5kg。
⑨爆破器材全部燒毀完畢后,認真清理場地,打掃干凈,待場地完全冷卻后,方準離開現場。
3)溶解法
不抗水的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可采用溶解法銷毀。允許在容器中溶解銷毀爆破器材。不溶解的殘渣應收集在一起,分別用焚燒法或爆炸法銷毀。
工作面設備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
恒寶源綜采工作面回撤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水文技術員員崗位風險告知卡
保管員崗位風險告知卡
跟車工司機崗位風險告知卡
通風設施工崗位風險告知卡
衛生清理工崗位風險告知卡
拉力試驗工崗位風險告知卡
習慣性違章作業產生的原因、危害分析…
露天礦開采工藝
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礦井停產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非煤礦山常見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煤礦井下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冬季“三防”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