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采取以下對策
1、提高遇難者賠償標準和加大對煤礦的處罰力度。煤礦死亡1個人,對遇難者的賠償標準一律不低于20萬元,從高不從低。同時,根據國務院《特別規定》加大行政處罰,對一次死亡1-2人的煤礦,按照規定高額罰款,停產整頓。對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煤礦,一律實施關閉。讓其它煤礦認識到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從而主動地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管理。
2、嚴厲查處“三違”行為。由煤礦制定嚴格細致的處罰制度,凡檢查出“三違”現象,一律對違反者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對多次“三違”人員,予以開除。行業管理部門在日常的檢查中,發現煤礦有“三違”行為的,要及時進行處罰和教育。
3、加強采煤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嚴格按照設計方案、規程措施生產,不得隨意更改支護參數。嚴格執行回柱放頂的操作規程,嚴格人員組織管理。工作面盡量做到“三直一平兩暢通”。當空頂面積過大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強制放頂。加強上下出口的支護,確保上下出口的安全。
4、進一步規范采煤方法。淘汰傳統的、原始的采煤方法,根據煤層條件,推廣采用壁式等正規采煤方法,提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和通風管理。提高工作面的生產效率和煤炭資源的回采率。
5、加強井巷的日常維護和冒頂區的處理。定期對主井、運輸大巷、回風巷進行檢查、維修。及時更換斷梁折柱,在作業時,必須遵循先支后撤的程序。加強對掘進巷道的支護,嚴禁裸巷掘進、空頂作業,做好超前支護和特種支護。在處理冒頂區時,必須設專人觀山。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危險情況,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6、加強支護改革力度。工作面實行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或其它金屬支護,主井采用錨噴或料石砌碹,運輸大巷、運輸平巷、回風巷采用U形鋼或工字鋼等支護材料。逐步淘汰木支護,提高支護質量。
7、加強培訓工作。嚴格煤礦礦長準入制度,對其培訓,除了專業知識外,側重于各種法律法規教育。做到讓明白人辦礦、讓明白人管礦。對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分不同類別、不同層次進行,且要實在,嚴禁走過場。最好應用煤礦原來發生過,或周邊的事故案例進行培訓教育,以增加培訓效果。對不具備條件的人員,一律不給予發證、上崗。同時,加強對技術工人的培訓,使之能熟練掌握支柱、回柱、打眼、放炮等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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