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動要求
1、本著“先易后難,先救人后救物,先傷員后尸體,先重傷后輕傷”的原則進行。
2、現場應設置安全員,安全員應在不同方位全過程觀察山體變化情況,一旦發現垮塌征兆要立即發出警示信號,救援人員要迅速、安全撤離現場。
3、救援人員不得聚集在山體結構已經明顯松動的區域作業,避免山體再次垮塌,給救援人員和被困人員帶來危險。
4、未完全確認已無埋壓人員的情況下,一般不得使用大型挖掘機。當接近被埋壓人員時,應在確保不會發生坍塌的前提下,小心移動障礙物,防止傷害被埋壓人員。
5、救援初期,不得直接使用大型鏟車、吊車、推土機等施工機械車輛清楚現場。
6、采用起重設備救人時,不能盲目蠻干,必須認真研究受力情況。尤其是使用機械作業時,每臺機械都必須配有觀察員,發現異常征兆應立即停車,防止因強挖硬拉而造成誤傷。
7、加強同公安、國土、安監、衛生、交通、民政、城建、通信等部門的合作,協同配合開展救援行動。
四、尚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工程。建立專業人員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隊伍,對重要的地質災害點建立專業隊伍為主的監測網點,對其它地質災害點建立群測群防為主、并與專業隊伍指導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監測網點,通過專業監測系統、群測群防監測系統、信息系統實現對山區地質災害的適時監控,為政府和有關部門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災減災的決策和實施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2、建立山區地質災害專家分析制度。某個滑坡體發生險情后,由地方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召集地災及相關專家召開會商會,分析監測預警系統所采集的信息,判斷滑坡體所處狀態及預警級別,估算涌浪影響范圍,形成會商意見,供當地政府決策參考。
3、確定預警信息的發布部門、規范預警信息的發布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因而,預警信息應當由當地政府以正規形式明確發出,各部門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
4、建立聯動機制。山體滑坡的防災救災工作,涉及監測、預警、處置、救災等方方面面,需要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只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整體聯動、主動作為、積極應對,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山體滑坡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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