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管理的主要內容
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 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獲取項目核準的支持文件;根據管線路由評估項目土地使用成本;制定用地需求和計劃,制定管道通過權策略;與政府相關部門就補償標準進 行談判,政府發布標準;支付補償費用,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證書;關注補償費用落實情況,處理補償糾紛事件和土地沖突事件;與穿越設施的產權單位協商穿越施 工和補償事宜;保護生態環境,督促施工方節約用地,做好地貌恢復、土地復墾。
(二)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管理的方法
在 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管理中,管道企業不僅要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減少土地占用,更應該以《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 法律體系為支撐,通過建設單位和承包商的合作來制定有效的管道通過權策略,從而使用地管理在項目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1.節約用地的方法。 管道企業要節約用地成本,從根本上還是要減少對土地的占用。一些技術手段,如優化管線路由(減少耕地占用和穿越次數)、同一項目中不同管徑管線同溝敷設、 合并建站等都可以減少土地占用。此外,管道企業的承包商在管道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設計的作業寬度施工,杜絕超占地作業,減少土地沖突事件的發生。
2.充分發揮法律體系的支撐作用。長輸管道項目的用地雖然比較特殊,但是所有問題都只能從法律層面和政策上找突破口,用理論指導實踐,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管道項目的臨時用地、永久性用地的取得和補償都可以通過《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調節。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第2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相應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將“征用”改為了“征收”,《物權法》中也分別規定 了“征收”和“征用”的條款。區分“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實踐意義在于: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設都需要進行轉移土地所有權的土地征收,一些項目可能只需 取得土地使用權即可滿足需要。因此,管道通行用地的取得并不需要執行土地征收程序。《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明確了將管道規劃納入城鄉規劃,有利于解決管 道建設同城鄉規劃之間的矛盾;同時也明確了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原則,要求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物權法》明確 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地上、地下分別設立,那么公路鐵路方取得了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管道企業就不需要向公路鐵路企業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只支付安全措施費 用)而直接取得地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參照《物權法》中關于地役權的規定,管道企業可以嘗試以協商方式取得管道通過權,補償數額也由談判來確定。
以地役權的方式設立管道通過權還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使管道企業取得管道通行和限制用地有法律及程序可依。對于土地權利人來說,管道通過權的補償不僅是實 際損害補償,還包含了對限制土地的損失補償,應遠遠高于臨時用地補償方式。對于管道企業來說,可參照關于地役權的規定與土地權利人進行相關問題的談判。二 是通過協議方式設立管道通過權。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土部門不用先征收再劃撥給管道企業使用,而是由管道企業直接與村集體協商管道通過權,直接將通過權 補償支付給村集體。這樣可以減少土地的浪費和減少補償款的支付環節,甚至避免補償款被層層截留的現象。三是設立管道通過權可以對土地的利用進行調節。調整 不動產利用關系的用益物權主要是通過諸多土地權利的合理設置以實現土地上各種利益的分配。管道通過權可以通過管道企業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間協商約定而 分配各自的權利義務,這種方式比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調節要靈活,而且能實現人們對土地最大限度進行利用的愿望。
四是當前對管道的保護體現為 對破壞管道安全行為的事后處罰,而不是以預防為主要原則。管道通過權的物權性質可以排除他人對其權利的妨害,而不必以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救濟要件。因 此,管道通過權制度的建立在管道保護方面優于管道侵權制度,其物權屬性的利用可以滿足管道保護預防原則的實現。五是一次性生態補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管道 工程的廊道效應問題,借鑒地役權的環境法意義,可以在管道通過權權利中設定管道作業帶范圍內可以容忍的破壞,并將該權利賦予管道建設單位,管道建設單位在 施工完成后,有義務對工程形成的干擾廊道進行長期性生態恢復和廊道重建。
(三)制定有效的管道通過權策略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管理模式是PMT(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小組)+EPC(總承包商)+PMC(項目管理承包商即監理)。PMT在實現項目 目標過程中貢獻很小,大部分工作都由EPC來完成。在項目實踐中,雖然建設單位是項目用地管理的主體,但必須有承包商(EPC及其分包商)的協助,雙方必 須在對抗的合同關系背景下,通過合作制定出有效的管道通過權策略。
策略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PMT、EPC及其分包商合理分工。通常PMT負 責省級以上協調,EPC負責縣市鄉協調,而EPC分包商則負責村鎮的具體操作;有足夠的協調人員、辦公和交通保障;有獨立的費用審批支付體系,依據所簽訂 的協議,對補償費、土地管理費、協調費、咨詢服務費等管道通過權費用,由PMT審批后直接支付,以減少層級環節;制定有提前量的用地計劃,計劃中明確用地 位置、面積、作業帶寬度、用地性質、用途、用地起止時間;進行詳細的基礎資料統計,會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共同進行現場交樁、放線,以及用地地類、地 面附著物、面積調查登記統計、確認、審查和審批;成立處理補償糾紛、阻工事件的專門工作小組;對施工隊伍進行土地法規宣傳教育,規范其用地行為,盡可能減 少建設用地,要求其文明施工,保護生態環境、地方設施和群眾利益,共同營造和諧的施工社會環境;杜絕未批先用,超占、亂占、濫用土地行為;做好施工中棄土 棄渣處理、地形地貌恢復和土地復墾;通過一些無償的援助行為,例如為村民整修道路橋梁、修繕水利設施、收割莊稼、捐助學校等贏得地方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四、結語
“征地難”是線性工程項目建設存在的共同問題,因此項目用地管理逐漸成為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重要內容。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取得管道通過 權,但是我國沒有單獨的管道通過權制度,造成油氣長輸管道項目用地的取得十分困難。歐美等具有悠久管道歷史的國家普遍建立了管道通過權制度,即在土地使用 制度中確立了管道通過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對于規劃審批的管道項目,法律賦予項目所需土地的“強制使用權”;另一方面,對因管道建設和運行給土地所有人 帶來的限制和損害,規定分別予以補償和賠償。我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報送備案并符合開 工條件的管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但在目前的管道工程建設中,阻工是非常普遍和嚴重的問題,而且強制法律手段很少也很難被采用。國外的 管道工程實踐也證明了保障管道建設順利進行的最好方式不是土地的強制使用政策,而是達成“管道通過權協議”,我國管道工程建設中很多的用地問題最終也是通 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的。因此,通過協商方式約定管道通過權及其補償標準是比較可行的政策手段。設立管道通過權對管道建設用地的取得與補償、土地利用各方權利 的平衡、管道的安全保護和管道廊道生態環境的保護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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