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題
(一)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職責交叉
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經營行為的有權處理機關安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置時,面臨5種非法違法經營行為的情形:1、有許可證,無營業執照;2、有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3、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4、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有經營范圍;5、無許可證,無營業執照。其中第3、4、5種情形在具體實踐中既與安監部門有關,又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在實踐中存在推諉扯皮現象,造成安全監管工作難點,導致聯合執法工作不力。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數量大、分布散,在經營布點、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審查上難以依照規定逐一核實,受委托現場審查的一些鄉(鎮)安監部門存在不關不嚴的問題,致使安全管理基礎工作薄弱。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變更的,沒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3、崗位責任制形同虛設,沒有發揮落實責任的作用。
4、安全警示標志數量不足,或設置位置不明顯。
5、批發企業未建立健全銷售臺賬,煙花爆竹銷售流向不清,造成持有或未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都可以向批發企業進貨,造成安全監管難點,形成非法違法經營行為。
6、未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聯合執法機制未建立,尤其在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方面善存在空白,以及職責交叉,造成監管不力、推諉扯皮的問題。
7、未建立煙花爆竹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方面處于真空狀態。批發企業批發價格居高不下,由于成本的問題,零售經營戶不愿意從批發企業進貨,是當前煙花爆竹監督管理的熱點問題。
(三)技術方面問題
1、固定經營場所多數與原申辦工商營業執照核準經營其他物品的經營場所為同一個經營場所,如經營百貨、紙火、農藥、種子等的經營場所,與其它物品混放銷售,甚至有的經營戶另設攤點進行銷售,造成嚴重違規行為。
2、不設置銷售專柜或銷售專柜不規范。一是按照專柜封閉隔離火源還有差距;二是銷售專柜與其他物資柜臺安全距離不夠,沒有起到消防通道的作用。
3、安全設備(消防器材)配備不足。要求配有2只以上消防滅火器,并放置在方便取用的地方,而實際情況是,或配備數量不足,或放置位置不合理。
4、防火防爆基礎薄弱。一是在經營地點有生活設施;二是經營地點電源線路、電氣設備未使用防火防爆器材;三是對客戶如吸煙等明火行為勸阻不力;四是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5、批發企業仍有未配備煙花爆竹配送車輛的占多數;未建立健全銷售臺賬。
三、對策
一是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加強非法行為經營行為和行業自律。進一步細化明確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職能,要求上述有關部門組織召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解決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肅清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市場秩序。
同時,應建立煙花爆竹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約束和調節作用,強化市場調節作用,平衡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戶的利益。
二是加強準購證、運輸許可證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安監部門要嚴格煙花爆竹準購可證發放條件和資質審查工作;公安部門嚴格管理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發放、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從運輸渠道杜絕非法違法行為。
三是加強基礎管理,強化隱患排查整改。日常安全檢查工作應當以規范零售經營網點未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不設置銷售專柜或銷售專柜不規范,消防器材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防火防爆基礎薄弱,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及時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行為等為主要安全檢查內容,開展隱患和問題排查,在督促整改上下足功夫,消除安全隱患,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加強批發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側重解決目前無配送車輛、銷售臺賬不建立健全、批發價高的現狀;以及零售經營戶向二級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監管工作。
五是深入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抓好批發企業存儲標準化和零售經營網點經營行為標準化實施工作,切實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為落實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手段抓緊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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