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照明及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險作業場所使用的照明燈具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采用安全電壓。在干燥環境,安全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或密閉容器內,安全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質的環境內,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級要求的電氣裝置。手持電動工具應有可靠接地,嚴防漏電現象發生。嚴禁在缺氧危險作業場所使用明火照明。
6 教育與培訓措施
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的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作業前必須先接受有關安全教育,明確告知作業方案詳細內容及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上述人員必須了解或熟知與缺氧危險作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產生缺氧危險的原因、缺氧癥的癥狀、職業禁忌癥,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癥的急救知識;勞動防護用品、呼吸保護器具及搶救裝置的使用、檢查和維護常識;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的濃度及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事故應急措施與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缺氧危險作業辨識技術、安全評估、監督檢查等有關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
7 安全責任措施
凡有缺氧危險作業的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指定缺氧危險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缺氧危險作業方案安全審查和作業現場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經批準的作業方案及作業安全措施。
8 安全投入措施
依法完善缺氧危險作業現場條件,確保安全投入資金足額到位,安排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費用,配備缺氧危險作業的安全設施、檢驗檢測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等,配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缺氧危險作業的器材、工具,配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設施、消防器材,為作業人員或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康復療養。
9 監督檢查措施
制定缺氧危險作業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在生產過程中提出申請的缺氧危險作業,必須明確分析其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做出安全作業許可。對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依法確保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場所必須張貼或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明確安全作業注意事項、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和應急救援措施,確定缺氧危險作業的危險、有害區域等。
10 個人防護及應急救援措施
缺氧危險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現異常應立即更換,嚴禁勉強使用。缺氧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針對性地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鞋帽和其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險作業情況下,要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現場監護人員在作業人員未全部離開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停止作業的情況下,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離崗。在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必須就近配置搶救器具,如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安全梯、安全繩纜、安全帶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設備。當發現缺氧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設法讓作業人員迅速撤離作業現場。發生缺氧危險狀況時,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視作業現場情況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確保自身安全,絕不允許未采取任何個人防護措施而冒險救援。對已患缺氧癥的人員應立即給予現場急救和送醫院治療處理,切不可延誤最佳救治時機。
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液氨儲罐風險點告知卡
低溫甲醇洗消耗偏高原因及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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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危險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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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及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