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化工企業檢修中經常進行的工作,但是動火作業危險性大,是事故多發作業。為了保證安全檢修,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十分重視動火作業的安全,嚴格遵守HG23011—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原化工部《安全生產41條禁令》中的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裝置、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動火作業前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二類動火由動火所在車間主任提出申請,企業安技部門審核、批準;特殊危險動火,由動火所在車間主任提出申請,安技和消防部門審查,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未經批準,禁止動火?!?/p>
2.不與生產系統可*隔絕,禁止動火。除特殊危險動火外,一、二類動火必須與生產系統可*隔絕,拆下動火部件,達到動火作業及安全防火要求方可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凡盛過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否則禁止動火?!?/p>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動火分析的取樣要有代表性,取樣點由動火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特殊危險動火,一、二級動火都必須有可*的消防措施,沒有消防措施,嚴格禁止動火。
特殊危險動火除具備一、二級動火條件外,在動火作業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正壓應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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