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控制裝置
根據需要,燃氣工業爐應該安裝有:空氣、燃氣壓力和溫度不正常時的檢出裝置、斷水報警裝置等,以確保安全。
5. 對控制、操作回路的要求
(1)控制、操作回路應具備在爐子出現異常現象時用燈光或音響等迅速發出報警的功能。
(2)爐子在發生故障停爐后再開爐時,必須先把故障排除,才能再啟動。
(3)操作按鈕應按程序排列,防止誤操作。
(4)操作盤應放在溫度允許的環境,而且不與高溫物接觸,也不應放在有物品落下砸損處。
(5)操作盤的結構應便于檢修。
6.各種標記
(1)燃氣工業爐及其配套設備應在明顯的位置設置標牌,應注明型號、規格、名稱、使用條件、性能、制造廠家、制造日期等。
(2)各種管路應按有關規定的顏色涂漆。緊急操作閥應和其他閥門有明顯的區別標志。
(二)對工業爐使用與操作的要求
1.一般注意事項
使用與操作必須遵守的一般注意事項如下:
(1)掌握應用設備各部件的構造、性能等,了解安全裝置的機能。
(2)不能把安全裝置封閉起來,以免在發生緊急情況時不能及時操作。
(3)使用的燃氣應適應燃燒器的性能。更換不同性質的燃氣時,必須分析原燃燒裝置是否適用,必要時應根據新換燃氣的性質對原燃燒裝置(燃燒器)進行更換或改造。
(4)根據燃燒器的使用條件,操作必須遵守點火、運行、熄火等操作規程。
(5)啟動、點火、熄火、停止及緊急安全措施等操作盤,應安裝在顯而易見的位置。
(6)流量調節閥、壓力調節閥等的功能必須完好可靠。
(7)燃燒器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空燃比。
(8)不準隨意改變燃氣、空氣的壓力,不能在超過規定壓力下運行。
2.燃燒裝置的點火、運行、熄火、停止的通用操作程序
(1)點火準備與點火
在點火前,主燃燒器與點火燃燒器的截止閥應完全關閉,燃氣的壓力和溫度、空氣壓力、冷卻水壓力應穩定在規定值。必須將煙道閘板開到所規定的開度,使排煙處于正常的狀況。
1)點火前必須進行吹掃,而且需用爐內容積4倍以上的空氣量進行吹掃,吹掃空氣流量應為最大燃燒負荷時的50%以上的流量。
2)點燃主燃燒器時先給空氣,再用點火棒、點火燃燒器或其他能點著火的點火源放在指定的位置,遵照所規定的操作方法點火。點火燃燒器的點燃同主燃燒箭。另外,手動點火時,先給空氣,準備點火源,打開燃氣閥,必須在5秒之內點著。
3)著火的確認,從窺視孔觀察或由火焰監測器指示是否點著。
4)有2個以上的燃燒器時,需先開一個燃氣閥,點燃一個燃燒器。程序同上。
5)點火失敗時,應迅速關閉燃氣閥門。再點火前,應先用空氣吹掃后,再用上述方法進行點火。
6)點燃主燃燒器時,按規定的點火燃氣量進行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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