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儲存安全
(I)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技術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①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②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③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后必須洗刷干凈。
④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⑤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⑥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⑦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⑧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2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⑨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II)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技術
儲存危險化學品,應該遵守下列規定:
①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資混合儲存。
②危險化學品應該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③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該隔離儲存.
④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該采取降溫和隔熱措施。
⑤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⑥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⑦不準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⑧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液氨儲罐風險點告知卡
低溫甲醇洗消耗偏高原因及解決措施
裝卸搬運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檢維修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蒸化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刷毛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整經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價報告記錄
天然氣危險性分析
化驗室潛在安全隱患與防護措施
埋地燃氣管道的安全間距控制
危險源辨識及風險控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及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