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隱患整改是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是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是落實公安部61號令實現單位“隱患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火災隱患,是指潛在的有引起火災事故可能或者能直接影響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火災隱患的表現形式
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未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雖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但未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的廠址,儲存和銷售的庫址,運輸和裝卸的車站、碼頭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一旦發生火災會影響并殃及近鄰單位和附近居民安全。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說明書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物品混裝、混儲,以及銷售和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攜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車輛停放位置不當的。
4、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建筑結構與生產工藝或者物品的火災危險性質不相適應,建筑物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或安全疏散及通風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規范要求,在防火間距內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證暢通,或未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5、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消防車道被堵塞,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被重物覆蓋或被埋壓、圈占、影響滅火行動的,或者未能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不能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6、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且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舉辦的。以上只是重點提示,僅供在消防安全檢查時參考。
7、生產工藝流程不合理,超溫、超壓以及配比濃度接近爆炸濃度極限,而無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隨時有可能達到爆炸危險界限,易造成著火或爆炸的;設備有跑、冒、滴、漏現象,不能及時檢修而帶病作業,有造成火災危險的;易燃易爆設備和容器檢修前,未經嚴格的清洗和測試,檢修的方法和工具選用不當等,不符合設備動火檢修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易造成著火或爆炸的。
8、火源管理不嚴,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的,或雖因特殊情況需使用明火作業但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而作業的,或者雖經批準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的;在應當嚴禁煙火的區域無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有亂動火的跡象或抽煙現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熱源靠近可燃結構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災危險的。
9、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不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場所、設備、裝置應當安設避雷和防靜電裝置但未安設,或保護范圍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開關和電器不防爆或達不到防爆等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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