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業企業總平面布局
工廠、倉庫的平面布置,要根據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地形、周圍環境以及長年主導風向等,進行合理布置,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1.規模較大的工廠、倉庫,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生產區、儲存區(包括露天儲存區)、生產輔助設施區和行政辦公、生活福利區等。
2.同一生產企業,若有火災危險性大和火災危險性小的生產建筑,則應盡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3.注意環境。在選擇工廠、倉庫地址時,既要考慮本單位的安全,又要考慮鄰近地區的企業的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廠、倉庫,應用實體圍墻與外界隔開。
4.地勢條件。甲、乙、丙類液體倉庫,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方,以免對周圍環境造成火災威脅;若其必須布置在地勢較高處,則應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設置截擋全部流散液體的防火堤)。乙炔站等遇水產生可燃氣體,會發生火災爆炸的工業企業,嚴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沒的地方。
對于爆炸物品倉庫,宜優先利用地形,如選擇多面環山,附近沒有建筑物的地方,以減少爆炸時的危害。
5.注意風向。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可燃粉塵的車間、裝置等,應布置在廠區的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
6.物質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兩建筑物或露天生產裝置應分開布置,并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氧氣站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于乙炔站和電石渣堆或散發其它碳氫化合物的部位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且兩者必須不小于100~300米的距離,如制氧流程內設有分子篩吸附凈化裝置時,可減少到50米。
7.為解決兩個不同單位合理留出空地問題,廠區或庫區圍墻與廠(庫)區內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液氧儲罐周圍5米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清路面。
8.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不燃燒體密封固定窗。
9.甲、乙類生產和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內。
10.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庫房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體墻和1.5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1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體防火墻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1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墻設置,并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
1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門,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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