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港區的貨場,應分類堆垛,各類物資的堆垛組之間應保留3米的距離,用作消防車通道,堆垛之間應保留2米的間距。港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倉庫和罐區應單獨設備并應與周圍建、構物及貨場保留50米以上的防火間距,庫區內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 滅火系統設計。貨運港口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為節約投資,港口的消防給水系統可與港區的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但必須有可靠的保證。所謂可靠的保證是指:港區內的生產、生活供水系統在生產、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港區供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一條發生故障時,另一條應能保障港區內的消防用水量:若不能滿足以上條件,港區內應設置包括消防供水專用管網、消防加壓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專用供水系統。
??? 可燃易燃物資裝卸泊位及貨場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但對于泊位船舶高度超過17米的泊位,宜設置消防水炮。對于石油、石油化工品、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資裝卸泊位和儲罐區的貨運碼頭,應設置泡沫或干粉滅火系統。對于沒有消防水炮、泡沫炮等固定滅火設施的裝卸碼頭,應設置獨立的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加壓泵房。
??? 消防站設計。貨運港口的消防安全設計應包括消防站的規劃設計。港區消防站的選址應在港區的適中位置并應有利于消防車、船的出動迅速。港區消防站應同時配備消防車、消防船等水陸滅火設施。具體數量應根據滿足撲救港口火災和船舶初起火災的實際需要確定。對于設有5萬噸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危品裝卸泊位的貨運港口,應配備大型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對于設有5萬噸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危品裝卸泊位和煤炭、糧食、木材、棉、麻及日用百貨等可燃易燃物資裝卸泊位的貨運港口,應配備中、小型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
??? 工藝設施防火設計。貨運港口的工藝火災主要發生在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管道輸運系統和可燃、易燃物資皮帶輸送系統,因此主要應考慮以上兩類系統的防火設計。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管道輸運系統防火設計主要應考慮防超速、防泄漏、防靜電設計;可燃物品輸送皮帶系統主要應考慮輸送機皮帶防火,皮帶應選用經阻燃處理過的材料制作,并應考慮設置感溫電纜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電氣防火設計。由于港區生產作業環境潮濕,因此港區的電氣設備首先應考慮防潮防水設計。對于變壓器及高壓開關,應盡量選用無油或少油型。電氣線路應設置電纜溝敷設,電纜溝應獨立設置,溝內不應敷設給水、熱力及輸送管道,溝內應做好排水,以防積水,電纜應敷設在溝內的橋架上,距溝底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電纜接頭處應用環氧樹脂封口。港口內裝卸設備的電動機應有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對于易燃易爆貨品裝卸、儲存區應選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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