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帶電滅火的注意事項
(一)水槍噴嘴與帶電體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應不小于10米。這也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防止跨步電壓傷人室內距離不少于4米,室外不少于8米的規定。撲救火災時不少于10米是安全的。
(二)在用直流水槍帶電滅火時,要考慮水槍手和充實水柱兩側的帶電設備,保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110千伏以下應保持1.5米,220千伏應保持3米。由于火場情況復雜,為了安全應加倍,即:110千伏以下保持3米,220千伏保持6米。
(三)用水或泡沫撲救帶電儀器設備火災,要考慮撲救后的損失程度,在確保不應造成更大損失的條件下,方可撲救。
(四)采用泡沫進行撲救時,在泡沫槍(炮)沒有射出泡沫前,不能直接沖擊帶電設備。
(五)使用霧狀水撲救。基層中隊大部分都配有噴霧水槍,噴霧水槍能使線狀水流變成粒狀水滴,噴出水流的霧化水程度越高,水霧間隙和電阻率相應增大,對操作水槍的戰斗員比較安全。根據南京消防支隊的試驗,距電源3—4米,使用低壓(0.5Mpa)噴霧水槍帶電滅火,效果良好。當噴霧水槍距127伏帶電體1.5米,并在0.7Mpa水壓下進行帶電滅火時,也沒有漏泄電流。需要說明的是,必須在水槍噴出霧狀水之后,才能射向帶電體。
(六)在水流能達到火點的情況下,人與帶電體之間應盡量保持較大的距離。一般條件下,撲救人員所站的位置,地面水平距離與帶電體高度形成的上傾角不應大于45度。
(七)要充分發揮現有裝備的作用。盡管可以直接對220千伏以下的常規帶電設備滅火,也絕不能無所顧忌。“合理冒險”是進攻撲救的一種手段,但盲目蠻干,就會導致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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