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監督執法難于到位。家庭旅館從建設(改建)到經營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消防審核、驗收、開業前檢查等監督管理職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消防監督工作極為被動。如單體式家庭旅館大多由私宅改建而成,而私宅建設都不要求消防建審報批。據調查,邗江區29家單體式家庭旅館只有不足10家經過消防審核、驗收。附設式家庭旅館亦是如此,業主購房后私自改動,消防部門難于監督到位,其個體的經營性質使消防監督執法力度大大削弱。
6、消防技術規范難于執行。對家庭旅館的消防監管,嚴格執行建筑防火技術規范難度極大。主要原因:一是受自身條件限制,無法滿足安全出口數量要求。單體式出口家庭旅館占地面積一般在100-200m2,均為宅基地,私宅樓梯間設計長寬一般為2.4m*4m,在平面布置上很難滿足兩個安全出口和兩個出口5m間距的要求;附設式家庭旅館更是難于解決安全出口問題。二是消防設施資金無法落實。居住建筑改建為家庭旅館后,整幢建筑的消防設施應按公共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應急廣播、火災照明等系統的增置資金,業主無力投入,開發商不愿投入,物業管理更無法承擔。三是單出口家庭旅館數量較多,強制執行消防法規責令停止使用不合實際,對本地旅游業和經濟發展也將帶來負面影響。
三、防火技術對策
1、建設規模。(1)單體式家庭旅館。利用家庭合法空置房改建的小型旅游住宿設施,超過一定規模應按正規營運酒店設計,并對其建筑層數、經營面積進行限定。將建筑層數限定在5層及以下、經營面積限定在1000m2以下較合適。(2)附設式家庭旅館。應分別按多層和高層居住建筑以及單元式、躍廊式和塔式住宅分別限定建設規模。綜合考慮城市消防站對多層居住建筑的滅火救援能力相對容易的特點,可將該類家庭旅館的營業面積限定600m2(約4-6套),連通的單元數不應超過2個。考慮到高層建筑火災應立足于自救,應嚴格限定營業規模,即以300m2(約2-3套)以內為合適,并明確作為橫向及縱向防火分隔的墻體、樓板等不得破壞。附設躍廊式家庭旅館,在其不改變原設計報建批準的分套平面布置的基礎上,可不對營業面積作出明確規定。
2、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家庭旅館最為突出的消防安全問題,54%的家庭旅館不能滿足安全出口數量要求,且部分達到要求的家庭旅館破壞了整幢建筑的防火分隔。鑒于己適度控制了家庭旅館的規模,可適當放寬安全出口數量的要求。對于符合建設規模要求的單體式家庭旅館,可以只設一個安全出口,但疏散樓梯間應為封閉樓梯間,且應直通屋面,樓梯間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疏散寬度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相關規定1.1倍執行。還應考慮人員被動疏散的設施,如適當增設簡易式緩降器、手電筒、防煙面罩等。
由于受先天條件的限制,附設式家庭旅館的安全疏散要嚴格以限制建設規模和疏散距離作為前置條件。在符合建設規模前提下,參照“建規”第5.3.8條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1.5條規定,多層居住建筑內的家庭旅館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戶門的疏散距離不應超過22m,高層居住建筑內不應超過20m。將其附設的家庭旅館劃分為相對獨立的防火單元,多層附設式家庭旅館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高層附設式家庭旅館戶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同樣,應增設手電筒、防煙面罩等輔助疏散設施。
3、消防設施。筆者認為,限定了建設規模后的附設式家庭旅館,可以視為不改變整幢建筑的使用性質。原因在于:一是附設式家庭旅館所占層數和建筑面積相對整幢建筑而言比例較小;二是整幢建筑的人數(包括家庭旅館)沒有明顯變化,對疏散寬度的影響不大;三是從內部裝修看,家庭旅館所采用的裝修材料與家庭裝修相似,火災危險性沒有太大改變;四是從人員疏散路線看,附設式家庭旅館沒有對原疏散路線產生影響。但,從消防設施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單體式還是附設式家庭旅館,仍應設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1)點式獨立火災報警器。主要用于四層及以上單出口單體式家庭旅館,以及附設式家庭旅館,起到早期預警作用。(2)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主要用于附設在高層居住建筑內的家庭旅館,增強對初期火災的撲救能力,同時也符合高層建筑火災立足于自救的原則。(3)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用于撲救建筑面積較小場所的火災,有利于滅火行動的展開,滅火效果顯著,且操作簡易,適用于各類人員。因此,應將消防軟管卷盤應用于所有家庭旅館,并根據營業面積確定安裝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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