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火措施
(1)核電廠一般防火要求
①從組織上落實核電廠一把手擔任防火責任人的防火責任制,制定核電廠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易燃液體和氣體的儲存、使用、處理的管理,限制一些電加熱器在與安全有關的區域內使用。減少和控制核電廠固定火災荷載和臨時火災荷載。木材進廠區時,應經責任人批準和經過阻燃處理。維修、更換設備或部件、改進系統設備等工作結束后,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各級行政領導對所有工作計劃進行審查批準時,都必須同時審查潛在的火災危險評估,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定期開展防火大檢查。
②設置防火分區,以便把火災控制在限定的區域內,防上火勢的蔓延和擴大。同時還要有避免放射性物質擴散的措施,劃定污染區域和污染消除區域的位置,使人員在進入污染區域時穿防護服,戴防護面具。
③不宜選用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和可燃材料,布置設備時要避開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和隔熱板,在易燃液體附近禁止設有電纜。此外,應盡量使用集中的管道系統。
④防止油與蒸汽管道、輸入閥、汽輪機殼、再加熱器、旁通閥、活動電源接頭等部件接觸。可燃液體管道鋪設應避免接近熱部件,油管應設在蒸氣管線下面。密封熱裝置部件的隔熱材料應防上漏油和油霧滲入。
⑤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爆規定。在必要的房間或隔間,應設有強制通風裝置。在反應堆安全殼內設置消氫系統。
③鍋爐和其他用氣體或油作為燃料的燃燒設備,以及所有高壓裝置,應配備經過批準的防護裝置或安全設施。在建筑物內部只能使用無油斷路器或低油含量的裝置。定期檢查電源電纜接頭是否松動,并及時解決。電源電纜固定夾應選用不導電材料制作或采取使其不能形成一個封閉的電氣導電回路的措施。對吸附在活性炭上的衰減裂變產物的設備,應有溫度監控裝置,當出現火險時能自動斷開,隔離設備
①核電廠必須設置與專職消防隊和當地公安消防隊聯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具有手動和自動雙重報警功能。當主控制室顯示火災報警信號時,在發生火災區域同時就地顯示報警。當有窒息氣體或有毒氣體產生時,在這些隔間門外應有局部撤離信號顯示。在一些重點區域,可同時安裝不同類型、型號的探測器,以增加火災探測器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③核電廠的滅火設施,如消防給水、消火栓。固定滅火系統、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的配備應符合有關要求。
(2)特定區域或隔間的防火要求。
①安全殼(核島)的建筑耐火極限必須大于3小時,與安全有關的并列設置的設備和電纜及其他部分之間應用不小于1.5小時耐火極限的屏障隔離。滅火系統的運行不應損壞安全殼的完整,不影響安全殼內與安全有關的系統和部件,消防供水系統貫穿安全殼的貫穿件應滿足安全殼隔離以及抗震1類的要求。主泵機組應設有集油系統,其潤滑油系統應采用軟管,避免用螺栓固定油管連接頭,并嚴防發生泄漏事故。主泵和高溫管道的絕熱層外,應覆蓋保護層以防止漏油滲入。每個主泵機組,都應設有固定的干管式噴霧系統,由主控制室啟動。在停堆換料或檢修期間,除了按防火管理程序監督控制外,還要配備移動式的滅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
②主控制室內的電纜必須在室內終上,無關電纜一律不得穿過主控制室,室內不得鋪設地毯,電氣屏及內部屏障等結構必須是不燃材料。主控制室與相鄰的廚房、辦公室,應用不小于1.5小時耐火極限的防火屏障分隔,這些房間的綜合體與核電廠其他區域則用不小于3小時耐火極限的防火屏障完全隔斷。并列設置的控制設備,應安裝在單獨的電氣屏柜內或用不燃材料加以分隔。凡是貫穿主控制室及其綜合體防火屏隔的風管,在屏障上均設有自動防火問。主控制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排煙設施,各部位設置感煙探測器應合理適當。設置的防護呼吸裝置,應方便拿取。主控制室門口附近應設置一個消火栓,并配備噴霧水槍。其他手提或推車式滅火器可根據需要配備。
③配電室應設置在不小于3小時耐火極限的防火屏障組成的防火區內。并列布置的兩個配電室應分屬兩個防火區。配電室應設置單獨的排煙和排熱口。與配電室無關的電纜,不宜進入或穿過室內。室內不得堆放和使用可燃材料,支架、托盤、擱板等必須使用金屬材料。配電室門外附近醒目位置應裝有消火栓、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
④并列布置的兩個電纜布線室之間,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小時的防火屏障分隔,還必須分別與其他區域相隔離。電纜布線室的兩端應各有一個向外開啟的門。多層電纜托架之間要留有O.4米寬、2.4米高的隔離通道。室內要設置地漏和獨立的排煙設施。并設置自動、半自動的固定式噴霧系統,在室門明顯處應設有消火栓和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
⑤蓄電池室應設在不小于耐火極限3小時的防火屏組成的防火區內,并與其他區域相隔離。并列布置的兩個蓄電池室應分屬兩個獨立的防火區。蓄電池室應有良好的自然、機械通風條件,還要做好防爆措施。室內不準設置直流開關和逆變流器。
③泵房在并列布置時,相互之間及與電廠其他區域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小時的防火屏障隔離,并分屬于不同的防火區。泵房應設置正常可靠的排風系統;地面應設置地漏,其大小應足以排除預計的消防水流。
①應急柴油發電機房的每個發電機組之間與核電廠其他區域之間,均應以耐火極限不小于3小時的防火屏障隔離,各自構成獨立的防火區,還應設有獨立的送風、排風系統。日常周期性啟動的柴油機所用的日儲油罐,可放在發電機區域內耐火極限不小于3小時的單獨密閉隔間內,并有通風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連接管道時應用焊接,接頭盡可能少,安裝時也不可與燃油管和熱氣體管靠得太近。此外,還要設置能在室外啟動的自動或半自動固定式滅火系統。這些滅火系統應能滿足柴油機運行時投入滅火的要求,但柴油機運行不受影響。
③地面設置的柴油儲罐,應與任何設有安全系統或設備的建筑物相距5米以上,否則應設置在獨立的構筑物內,并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小時的防火屏障隔離。柴油發生溢流或泄漏時,應采取圍堵措施,并導流到安全地帶統一處理。儲罐隔間應有足夠高度的獨立的排氣排煙口,排氣口還要有防火和阻擋雨水的裝置。儲罐室的入口,應高于室內地面,獨立設置。
③核電廠汽輪發電機房的防火要求參照上述“火力發電廠”部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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