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池和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要保持足夠的水量,較大庫區水量保持在100~200米’,較小庫區水量保持在50~70米’。消防給水管道的消防用水量按20升/秒確定。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證隨時都完整好用。
②倉庫周圍的雜草應經常鏟除,消除火險隱患,防火隔離帶范圍內的雜草樹木也應定期清除。
(9)制定嚴密的保管措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配備倉庫負責人。專職保管人員和必要的警衛力量。根據倉庫的大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群眾義務消防隊,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和滅火訓練,以防萬一。
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如出入庫登記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五雙”(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帳、雙人發貨、雙人領用)制度、清點帳物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等等。
③堆放爆炸物品時,應穩固、整齊,便于搬運。箱裝爆炸物品的標志應朝外,便于查看核對。
④炸藥箱堆垛高度不超過2米,每堆不得超過770箱;雷管箱堆垛高度不超過1.6米,每堆不得超過300箱。
⑤對著門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堆垛與墻壁的距離不小于0.6米,堆垛之間問距不小于1.3米。
(10)實行分類儲存制度
①應根據各種爆炸物品的敏感程度,分類專庫儲存。
②一切爆炸物品嚴禁與氧化劑、自燃物品。酸。堿。鹽、易燃可燃物、金屬粉未、鋼鐵材料等同 庫儲存。
③雷汞、迭氮化鉛、二硝基重氮酚。雷管等敏感度高的起爆藥、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藥、尋爆索同庫儲存。
④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和半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廢品等不得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2.儲存爆炸品試劑的防火要求
(1)數量在100克以下且已溶于水的爆炸品試劑可儲存在鐵柜里;數量在500克以下已溶于水的試劑可不單獨設儲存室,儲存物品可以與其他試劑同放,但應保持:米以上間距;數量在500克以上的,應單獨存放。
(2)儲存室、儲存柜最好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的端部,不能設在危險品倉庫內或附近。儲存室溫度一般不超過30'C,品名、規格的標簽謹防脫落。
(3)保管人員應定期對試劑進行檢查,發現包裝不合格、過期儲存。品名不明的,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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