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控制
4.1 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程序
動火前,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負責人或安全員辦理動火許可證。一份動火許可證只準許在一個動火點規定的范圍內作業,不得擴大使用范圍,超過動火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應重新辦理。
4.2 職責
把動火作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貫穿起來,具體落實到動火作業各個部門、各個人的職責中去。
4.3 落實專人監火
動火點所在的單位或動火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動火經驗,熟悉現場情況,掌握一定消防技術人員擔任監火人。
4.4 動火作業后的現場清理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應關掉電源、氣源,搬離動火設備,同監火人一起檢查清理現場。
4.5 化驗分析
在沒有毒氣和可燃氣化驗分析儀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便攜式報警器進行檢測,可以作為參考,因為便攜式報警器的精度在5%左右。從長遠著想,應配備相應的儀器來分析可燃氣和有毒氣的含量。
5 應急處理措施
a)個人防護、在缺氧、有毒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安全帶等救生器材。在酸、堿等腐蝕性較強的環境中作業,應備有大量清水。
b)消防設施。在易燃易爆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水帶等消防器材及物資;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作業,應有消防撲救和現場搶救應急預案。
c)工藝措施。萬一發生火災,為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工藝上應采取措施,如切斷泄漏源,打通事故線,及時轉移易燃物品;災情重大時應緊急停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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