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監督管理的薄弱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施工。”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企業“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還較為普遍,部分單位既無消防安全組織,也無消防安全制度,電焊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得不到落實。現有的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由于警力不足,工作任務繁雜,對社會上的電焊作業管理的安全也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
2 預防電焊作業火災的對策
任何火災的預防,都是以破壞物質燃燒條件為基礎的。因此,預防電焊火災,必須以提高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控制作業環境、加強監督管理、增強火災撲救能力等方面為重點。
2.1 建立機制,健全制度,加強對電焊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我國電焊行業現行的管理體制下,大多數從業人員尚處于無組織、無歸口部門管理的狀態,為改善這個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從業群體消防管理無人抓的局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應盡快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政府領導、行業管理、從業人員參與、消防監督”的消防工作機制。在電焊作業中,嚴格實行“電焊作業持證上崗制度”、“危險場所動焊審批制度”、“危險場所動焊監護制度”及“焊前焊后檢查制度”等,全面推行定員、定職、定責的責任制,實施全員、全過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2.2 加強系統化的消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
(1)要加強電焊從業人員組織管理,使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系統有序運作。對于企業中的電焊員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對其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對于無管理單位的電焊從業人員,行業管理部門應進行歸口管理,組織培訓。消防監督機構應適時對培訓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2)消防培訓內容應具有針對性,重點應圍繞焊接工藝的防火防爆炸知識,主要包括消防專業基礎知識、滅火的方法和滅火器材的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各種可燃性液體氣體的爆炸預防,焊、割作業中的防火技術等。通過系統有序的培訓,努力增強整體電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使其在作業中不僅能做到預防火災,而且能在火災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進行正確處理,從而達到控制火災的目的。
2.3 采取針對性措施,創造良好的電焊作業安全環境
(1)電焊作業前,應對作業場地進行充分的消防安全檢查,對于周圍存在可燃性物品的場所,應將可燃性物品清除,使可燃性物品與作業地點的間距不小于10m。作業場所內的可燃性物品無法搬移時,應采用噴水的辦法,將可燃性物品澆濕,以增強其耐火能力。對可燃性氣體或液體管道、容器進行電焊作業前,應采取置換、清洗等方法,將容器或管道內的可燃性氣體、液體置換出來或清洗干凈;
(2)電焊作業結束后,應進行全面細致的場地清查,防止留下未完全熄滅的火種;
(3)針對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對象,應配備一定數量和相應型號的滅火器材,以便一旦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
3 結束語
電焊作業的危險性、從業人員的動態性及作業環境的復雜性使得電焊作業火災預防難度不斷增加,需要從業人員多加努力,以進一步預防和減少電焊作業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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