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油裝卸設施
①原油裝卸設施的防火應按GB50183規定執行。
②裝車棧橋兩側(從鐵道外軌起)及兩端(從第一根支柱起)20m以內為“嚴禁煙火區”,在棧橋主要進出口處,應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牌。
③棧橋“嚴禁煙火區”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夜間裝卸原油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機車進出站信號應保持完好。
④裝卸原油作業時,機動車輛不應進入棧橋"嚴禁煙火區"。
⑤棧橋的鐵路每根道軌和棧橋鶴管法蘭處,應用兩根直徑不小于5mm的金屬線連接。每200m鐵軌應設接地點一處,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⑥裝油鶴管應用有銅絲的橡膠或鋁材制作。管端應用直徑不小于4mm的軟銅導線與接地極連接。冬季不應用明火加熱鶴管。
⑦鶴管應插入油槽車底部。原油裝車溫度不超過規定值,嚴格按要求控制流速、壓力。
⑧槽車進出油口蓋應有軟墊 片或有色金屬墊片。開關槽車車蓋、起放套管和軟管、檢查卸油管時,應輕開輕關。裝卸油作業時,不應用高壓蒸汽吹掃、清除油槽車和棧橋上的油污。裝車棧橋的電器照明設施應符合防爆規定,裝卸車作業時不應帶電修理電氣設備和更換燈泡。在棧橋和槽車上不應使用非防爆活動照明燈具。
(5)輸油站設備及管道檢修與搶修
①在輸油站內、外進行擴建、改建工程時,施工單位應掌握周圍地下隱蔽流程的埋深和分布情況。
②輸油站外干線、站內管網及設備(包括加熱爐、機泵、油罐等),動火前應進行熱水置換或氮氣置換、蒸汽吹掃,不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經測試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經明火試驗,方可動火。
③在閥室、油泵房、管溝、閥井檢修動火時、應用可燃氣體測爆儀檢查油氣濃度在安全下限的25%以下,可動火。
④輸油管道運行中,如發現管線漏油,應和相關方聯絡后立即切換流程并采取堵漏措施。
⑤輸油生產運行中,按規定做好檢修、校驗儀表的工作。
⑥對站內生產中的技術改造施工,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如安裝防爆隔墻、防爆監測儀、消防器材等),指定專人負責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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