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工作要根據批準的設計或爆破方案進行,每個爆破工地都要有專人負責放炮指揮和組織安全警戒工作。
(2)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受過爆破技術的專門訓練或培訓,熟悉和掌握爆破方面的有關知識和技能。
(3)爆破材料必須符合工地使用條件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并做有關性能的試驗。不合格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
(4)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裝藥只準用木、竹制的及鋁、銅制成的炮棍。裝有雷管的起爆藥包禁止沖擊和猛力擠壓,禁止從起爆藥包中拔出和拉動導火索、電雷管腳線及導爆索。
(5)炮眼的裝藥應嚴格按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及填塞。填塞時應保持導火索、導
爆索及電雷管腳線的完整。裸露藥包因容易產生飛石傷人一般不宜采用;必須采用時,應嚴格控制裝藥量。爆破后應仔細檢查工作場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用擴大藥壺時,不得將起爆藥卷的導火索點燃后丟進炮眼。擴大眼深超過4m時,宜采用電雷管或導爆索起爆。
(6)注意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爆破器材倉庫必須干燥、通風,溫度保持在18~30℃之間,其周圍5m內必須清除一切樹木、干草等。庫區內必須有消防設
施,距工廠、住宅區至少在800m以上。炸藥和雷管應分開、分庫存放;炸藥要分類存放,硝化甘油炸藥必須單獨放存。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搬運人員必須相距10m以上,嚴禁把雷管放在口袋內。運輸途中不得在非規定的地點休息、逗留,中途停車必須遠離民房、橋梁、鐵路200m以上。一切爆破材料嚴禁接近煙火。
(7)在濃霧、雷雨和黑夜,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8)在進行爆破時,要把規定的信號、放炮時間預先通告,使附近人員均能正確識別。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布起爆信號。在一個地區,同時有幾個場地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統一行動,并有統一指揮。
(9)炮眼爆破后,無論眼底有無殘藥,均不得打殘眼。
(10)爆破完后,必須及時檢查爆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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