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法拆除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一、二、三級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的拆除爆破,設計文件除按正常設計之外還應經過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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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二、三級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需要爆破拆除時,宜在修建時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設想,收集必要的基礎資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3)從事圍堰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持有爆破資質證書。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范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4)圍堰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條件、拆除對象類別、爆破規模,并應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分級。圍堰爆破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并上報合同指定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核,做出安全評估,批準后方可實施。
(5)一、二級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的爆破拆除工程,應進行爆破振動與水中沖擊波效應觀測和重點被保護建(構)筑物的監測。
(6)采用水下鉆孔爆破方案時,側面應采用預裂爆破,并嚴格控制單響藥量以保護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
(7)用水平鉆孔爆破時,裝藥前應認真清孔并進行模擬裝藥試驗,填塞物應用木楔楔緊。
(8)圍堰爆破拆除工程起爆,宜采用導爆管起爆法或導爆管與導爆索混合起爆法,嚴禁采用火花起爆方法,應采用復式網路起爆。
(9)為保護臨近建筑和設施的安全,應限制單段起爆的用藥量。
(10)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爆破參數試驗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選擇安全部位和場所進行。
(11)在水深流急的環境應有防止起爆網路被水流破壞的安全措施。
(12)圍堰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圍堰的安全和穩定。
(13)在緊急狀態下,需要盡快炸開圍堰、堤壩分洪時,可以由防汛指揮部直接指揮爆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況下的報批手續。
(14)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使用和保管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的有關規定。
(15)圍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成立爆破指揮機構,并應按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16)圍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符合以上要求外,還應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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