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既有站股道間管道施工和管道拆遷影響新建鐵路運營安全時,特別是重要的城鎮供水干管及排污干管須改移時,應主動加強同產權單位聯系,共同做好施工組織計劃,在改建管道施工完畢前,應對既有管道采取必須的防護,必要時應有臨時供水措施,確保既有供水及排污安全可靠。
(2)接用地方自來水的車站在輸水管道施工前應攜帶“供水協議”與當地自來水廠聯系開工事宜,并辦理相關接管手續。各站水源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攜設計單位與當地水電局所簽 “取水意向協議書”,到當地水政資源辦公室辦理相關水源取水許可及施工手續。通航河流段,還應到當地通航河道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水源工程施工。
(3)管道施工前應根據設計圖紙調查與相鄰工程的位置關系、布管處的地質地形等,準確放線,按土質的種類確定邊坡坡度,必要時應對管道基礎作夯、墊、換土等處理。過鐵路、公路時應保證管頂距軌底或路面的最小距離符合規范之要求。排水管道標高應準確,其接口嚴格按程序進行施工;給水管道施工所進行的清洗、消毒和壓力試驗應認真、全面地完成。確保供水安全、水質不受污染。
(4)給水管沿鐵路鋪設時距路堤坡腳不宜小于5m,距路塹坡頂不宜小于10m。管道穿越河流、溝谷時宜利用鐵路橋梁進行架設。穿越股道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套管。排水管道穿越股道及車行道下須采用鑄鐵管或鋼筋混凝土管,給水閥門井、檢查井井蓋除設置在車行道下采用重型鑄鐵井蓋井座外,其余均可采用輕型鋼筋混凝土預制井蓋井座。
(5)各站水池、水塔排溢水管及污水出路,應嚴格按圖示內容實施有組織排水。各站污水處理構筑物應確保嚴密不漏,防止二次污染。
(6)給排水構筑物的基坑開挖后,均應復驗地基承載力。
(7)施工中遇既有管道、電纜或其它構筑物時,應妥善加以保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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