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公路、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測量時,必須有專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2、 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并應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的地方指揮,駕駛人員只能接受指揮人員發出的規定信號。
3、 對邊通車、邊施工路段的安全生產,除應遵守普通施工項目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加強對通行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交通安全。
4、 對工程需挖除舊路基、路面進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兩端應豎立顯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標志(1×0.75~1m)。標志應鮮明、醒目。標志與施工路段的距離,應根據開挖寬度、路線等級、交通量等情況確定。
5、 一側拓寬或兩側拓寬的改建工程,原有道路的路面宜先保留,以維持交通。
6、 在拓寬地段,如須在原有道路上運送土石方,宜采用機動車輛運輸。若采用手推車運輸時,可劃分部分路面,專供手推車行駛,并應做到:
(1) 剩余部分路面寬度應保證機動車輛行車安全。
(2) 要用紅白相間的欄桿等隔離設施,與機動車行車道隔開。
(3) 設專職人員指揮來往車輛。
7、 通車路段的路面應經常清掃干凈,防止車輛碾飛土石傷人或雨后泥濘影響通車。
8、 在原有路段上,進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條件的可修建臨時便道維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車之用。
9、 半幅通車路段,在車輛駛出(入)前方應設置指示方向和減速慢行的標志。同時在施工作業區的兩端設置明顯的路欄。晚間要在路欄上加設施工標志燈。半幅施工區與行車道之間設置紅白相間隔離柵。
10、 半幅施工的路段不宜過長,一般以不超過300~500m為宜。
11、 在單車道維持通車路段上,當路段不長、交通量不大時,可在該路段的適當地點設置車輛會讓處;當施工路段較長、交通量較大時,應實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專職人員和通迅設備,指揮交通,疏導車輛。
12、 在居民點或公共場所附近開挖溝槽時,應設護欄及搭設跳板供行人通過。夜間應設置照明燈和紅燈。
13、 在原地拆除舊橋(涵)重建新橋(涵)時,應先建好通車便橋(涵)或渡口。在舊橋的兩端應設置路欄,夜間應在路欄上懸掛警標燈,并在路肩上豎立通向便橋或渡口的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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