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許多大中城市舊城改造工作的展開,拆除作業傷亡事故開始增多。拆除作業的危險性凸現出來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以前拆除的舊房大多數是平房,危險性不大; 近幾年所拆除的舊房,樓房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無疑增加了拆除作業的危險性。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講,造成拆除作業坍塌倒塌事故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對拆除作業不重視和安全管理不到位。1994 年,建設部針對拆除工程倒塌事故頻發的情況,印發了《關于防止拆除工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通知》( 建監安字[ 94] 第15 號)。通知中明確指出: “造成拆除工程傷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不少地區和單位不重視拆除工程、缺乏管理; 二是盲目施工,拆除工程既不編制方案,又缺乏技術安全措施; 三是隨意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營業執照的農民工干。他們不了解工程結構,也缺乏拆除工程的基本知識,加上圖快、圖省事,常常是冒險蠻干。” 正如建設部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大量事故都是由于管理人員的麻痹大意、缺乏管理,作業者的缺乏知識、冒險蠻干造成的。預防此類事故應有針對性,要有切實的防范措施,降低事故的發生率。
拆除作業防止坍塌倒塌事故的主要措施有: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與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5. 作業人員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站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6.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樓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7.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能拆除。
8.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用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1/ 3。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2 )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3 )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9.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按照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在爆破前,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的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10.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許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11.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者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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