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機械的電器設備,均符合國家或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并有合格證件,設備有銘牌。
2、使用機械設備時,如與安全發生矛盾,首先服從安全。
3、機械設備必須按原機技術性能的規定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4、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取得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有關部門頒發的駕駛執照、司爐證、特殊工種操作證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5、機械管理人員如接到違反本要求的命令時,有權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時,應追究發令人的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6、機械管理和安全部門如發現有超載或漏保、失修、濫用機械等情況時,有權停止其使用并責令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7、新購或經大修、改裝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按原廠說明書要求和《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進行測試和試運轉。使用時必須執行《建筑機械走合期使用規定》。
8、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使用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須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充足的照明設備。
9、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同操作人員進行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總平面布置中該機種的生產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遵守現場安全規定,聽從指揮。
10、操作人員在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操作人員操作。嚴禁帶小孩和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和操作室內。工作時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酒后操作。在非生產時間內,不得私自使用機械設備。
11、兩班以上作業的機械設備均須執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接內容包括:交生產任務、施工條件及質量要求;交機械運行、故障處理及保養情況;交油燃料、配件消耗情況;交隨機工具;交事故隱患及安全注意事項。
12、操作和配合人員,都必須穿戴合乎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帶,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空中投擲任何物件。
13、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在調試和排除故障時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負責進行。
14、嚴禁在作業中對機械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工作。
15、機械設備在產生有害人身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和噪聲等場所使用時,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并要求有關單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對同機型有多種作業和不同機型在聯合作業的使用安全技術要求由使用單位自行補充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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