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觀因素
1.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 按照現行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建設主管部門都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也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但由于專職監管人員少、監督覆蓋面小、監管力度不夠、責任不落實。而從項目部管理人員來看,能基本懂得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知識的人員較少,對其又不夠重視,日常安全檢查由工地電工進行,使得作業與檢查為同一人,缺乏對工地電工工作質量的檢查監督。施工現場電工責任性不強,對配電設施和用電設備缺乏維護、檢修,這是項目部對電工制約管理不力的表現,也是導致用電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例如,工地現場電線隨意在鋼筋、腳手架鋼管之間穿行;用電設備大多沒有接地裝置;用粗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2.有章不循,冒險蠻干。 有些工程項目對分項工程既不編寫施工方案,也不做技術交底,有章不循,冒險蠻干。
3.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薄弱。 很多工程項目都是低價中標,中標企業為了取得利潤將工程轉包給低資質的企業,有的中標企業雖然成立了項目班子,但只管協調、收費和整理資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單位自行組織。分包單位為了搶工期,為了節約資金一切從簡,工程項目即使有施工組織設計也只是為投標而編制的,不是用于指導施工的。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級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活動、安全檢查、防護用品、安全措施等能免則免,不能免的也只是走走形式。勞務工的班組長就是帶領施工的施工員不再另配施工員。還有的企業為了謀取利潤搞掛靠賣牌子。
4.一線操作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較差。 當前,很多工程項目不論具有多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中標,基本是由在勞務市場上招聘來的民工施工。這些民工沒有經過系統的安全培訓,就連入場的三級教育也往往是走形式,特別是對那些剛從農村出來的農民工,他們不熟悉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不了解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識、安全意識、自我保護能力,不能辨別危害和危險,有的農民工第一天來上班,第二天甚至是當天就發生了死亡事故。還有些工程項目對分包單位實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生產有關的法規、標準只停留在項目管理班子這一層,落實不到施工隊伍手上,操作人員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規范和操作規程;又因缺乏管理,違章作業現象不能得到及時的糾正和制止,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預防對策
(一)建立、健全建筑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1.建筑行業主要管理者和經營者必須徹底改變唯生產論的陳舊觀念,要熟知自己在施工安全方面應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要從社會的、法制的高度去關注施工人員的作業安全問題;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加強特殊工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嚴格的用工考核制度,其中包括用電等特殊工種的職業適應性體檢條件(生理和心理條件,有無職業禁忌證)”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條件等。嚴禁不符合特殊工種用工條件的人從事用電等特種作業。
3.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考核制度。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先經過專業安全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電工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電器安全操作證”后方準從事臨時用電作業。對施工現場從事塔吊、人貨電梯等大型施工機械或操作井架、攪拌機等中小型機械以及其他小型電動機械的接觸用電人員,也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用電技能教育、考核或安全技術交底。
4.完善用電等特殊作業的各項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標準化作業;改進施工現場用電相關防護系統的技術效能,并建立、健全其保養維護制度。
5.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產監察和獎懲制度,依法明確各級主管人員及具體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權力和義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安全檢查和講評。同時,應將“安全控制”列入工程監理控制的主要項目之一。
6.應以《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為綱,結合各有關行政法規,加強建筑業職工安全施工生產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進行安全標準化作業的自覺性。
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類別和常見形式
1除氧煤倉間C列外雙排架拆除措施
35kV東二線拆除工程施工組織安全技術…
地鐵車站施工風險評估報告
拱橋拆除施工技術
盧氏橋梁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隧道風險管理及防范措施
隧道施工風險評估
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注意事項
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高空作業具體安全措施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
腳手架的搭設要求
冬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