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使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嚴格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和《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的要求,抓好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和法制意識。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加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專業技術素質,做好督促、監護和檢查工作。
3堅持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新入場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勞務分包企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使教育培訓工作既有針對性、又能保持經常性,防止走過場,使操作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和冒險行為。
4企業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照《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明確每個高處作業點的防護措施,特別是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腳手架工程、吊裝拆除工程(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的安裝和拆除)、模板工程、臨邊防護等都應作專門的施工方案。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確認,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和教育。改變或拆除現場的防護設施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的同意,并做好其它防護措施,作業時做到自我保護和相互提醒。
5切實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業,都必須向操作者講清楚施工環境、操作過程、操作工藝、操作方法的具體要求和應采用的防護措施、作業中應遵守的紀律和存在或潛在的危害及發生時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操作過程中必須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執行情況,使每個操作者時時、處處重視安全。
6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的要求,及時、規范地做好“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措施,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同時做好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及時對拆除的部位進行恢復,確保防護措施有效發揮作用。
7對目前廣泛使用的掛、挑、爬和吊籃腳手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鋼管扣件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JGJ5027)和《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等的要求,在設施選用和方案編制時,必須嚴格執行標準;在使用前必須組織技術、安全、機械等專業人員進行驗收或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架體制作和各安全裝置、防護措施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在檢測合格后的30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使用中必須經常檢查各關鍵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員是否有違章行為,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8對模板支撐架,特別是4.5m以上的高支撐體系和特殊的支撐架(如超重、超大)必須進行專門的設計,在搭設之前,應確認鋼管、扣件、腳手板的材質和立桿基礎是否符合要求,搭設過程中必須及時檢查驗收立桿間距、接頭方法及縱橫向支撐、剪刀撐(包括水平)設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澆注時必須檢查施工方法和施工荷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對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的采購、租賃及使用必須嚴格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投入現場使用。對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必須按照《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96)、《建筑機械操作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和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做好附墻裝置、制動器、限速器、限位裝置等的日常檢查和維修,防止動作失靈。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籠內的載荷,防止超載或物料放置偏移。對物料提升機必須設置可靠的樓層停靠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使用過程中不得乘人上下。
10在惡劣的氣候(如雨雪天、大霧、六級以上強風)和環境不良的條件下,禁止從事高處或洞口作業。
11對利用登高設施或登高用具進行攀登作業的,作業前應對其材質和穩定性進行檢查確認,對材質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2對現場的臨時用房或工棚的瓦屋面應固定牢靠,防止雨天或大風天氣進行搶修;同時不宜使用石棉瓦等易碎材料作為臨設的屋面,避免鋪設或維修過程的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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