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 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四、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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