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所要求的公平、公正、正義,為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各種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能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這就需要政府逐步建立齊全的法制體系。由于受到生產力和社會發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安全施工形勢欠好,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施工法制滯后,安全施工立法不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未能法制化,安全施工法律體系的框架尚未形成,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缺乏嚴格的法律規范,企業保障安全施工的義務和責任不明確,依法從事施工經營活動、保證安全的觀念尚未牢固樹立。全民的安全施工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尚未形成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社會氛圍。2004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指出,搞好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安全施工是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和既定國策。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我國憲法明確將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載入國家根本大法,確定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作為保障人權、發展經濟、維護穩定的基本方針和既定國策,將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大政方針法制化,勢在必行。企業安全施工需要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是企業從事施工經營活動的重要前提。安全施工法制的主要功能就是確定市場主體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設定安全施工的行為規范,建立正常的、安全的施工經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強化安全施工監督管理需要法制,依法行政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在安全施工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下,依法監管是政府對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的主要手段,必須依法確定負有安全施工監督管理職能的各有關部門的法律地位、職責和監管執法措施,保證監管執法主體依照法定授權、法定程序履行監管執法職責。安全施工法律體系建設是實現安全施工法制的保證。不論是將安全施工大政方針法制化還是對企業施工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規范,不論是保證依法監管還是全面實現安全施工法制,都需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
2 企業要堅持“只有施工安全,才有經濟效益”的真理
對于企業來說,效益就是生命,沒有效益的企業就無法生存。但有的企業領導不懂得安全施工與經濟效益之間的辯證關系,短期行為嚴重,為了眼前的利益舍不得投資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舍不得投資完善安全設施,最終導致事故頻頻發生,給企業的經濟效益帶來巨大的損失。事實證明,安全就是效益。只有安全才有效益,安全高于一切。安全與效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安全是在施工過程中不發生死亡、傷害、職業病及各種設備、財產損失的整體表現;效益則是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結果及這種結果給企業帶來的實際利益。表面看安全是一種狀態,效益是一種結果。然而,兩者之間又有內在聯系,安全是安全施工過程中取得效益的手段和前提,效益本身就包括安全的內涵,沒有安全也就沒有效益。施工實踐證明“安全第一”是不容置疑的。誠然,安全第一是實現一切經濟效益的必要前提,是施工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而并不是說安全成了企業的目的,相對效益而言,它更多的是一種手段。正因為安全是手段,常常不能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使本來應有的地位和價值得不到充分的認識。施工的安全狀態是人們實現一切經濟效益的保證,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忽視;況且從某種意義上講,安全也是效益,因為安全施工中避免了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本身就是保證了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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