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人員應了解吊車的機械操縱和維護方法;要有吊車電器設備的常識,要熟悉鋼索和鉤子的好壞和懸掛的角度,并要有一定時間的實際操作經驗。
2.開車前應檢查所用的鋼繩,掛鉤及其它工具,如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不論大小掛鉤,不準吊掛人員。
3.規定3/8"鋼絲繩起動能力700公斤;1/2"鋼絲繩起動能力1000公斤;5/8"鋼絲繩起動能力1800公斤。
4.使用前要檢查行車上的部件是否完好無損,檢查完好后方可合上總閘,并發出確切信號。
5.起吊時應將吊車無載掛鉤進行幾次試動。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中心領導,未修好以前,不得進行工作。修好以后,應進行試吊后才能使用。
6.行車運行時,安全注意事項:
(1)掛鉤應垂直安置在吊起的載物上。禁止斜吊。
(2)對捆縛不牢固或重心不正的載荷,禁止吊運,必須捆牢固后,再準起吊。
(3)不準吊起超過額定負荷的重量。如不知道載荷量時,必須弄明白后,再起吊。
(4)禁止用起重鉤、掛鉤斜拉或人用手托著工件吊運。
(5)物件尚在地面時,不得行車,以免吊起后,搖晃傷人。
(6)禁止用吊車的掛鉤,拉埋在地下的物品。嚴禁用麻繩、線繩、三角皮帶吊運任何物品。
(7)在吊運時,行車操作人員只能聽取某一個固定人員的信號和指揮。
(8)行車在開進尾端和擋板時,應提前放開開關。
(9)工作時如發現行車或其它設備損壞時,應將載荷放下來,并告訴負責人,如不能放下載荷時,應將載荷可能掉下來的地方,用標志標明。
7、行車運行停車后安全注意事項:
(1)不要將載荷留在懸掛的位置上。
(2)行車的掛鉤應到半腰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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