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范基坑坍塌建議
4.1嚴格貫徹、執行《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規范、規程的規定,從源頭上、施工過程中全面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
4.2基坑支護結構設計和基坑開挖施工組織設計,除正常的審查外,還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家委員會和技術咨詢機構審查通過,方可作為施工依據。
4.3重視基坑監測,消除安全隱患
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對基坑實施監測,掌握基坑邊坡土體及已有建筑物的水平和垂直位移、水滲透影響、支護結構的變形和應力等情況。一旦監測值接近規范容許值和所測指標突變時,應及時向業主、監理、設計方報告,并根據監測情況及時調整支護結構和施工方案。
4.4改善技術交底工作
必須重視和改善安全和技術交底工作,落實逐級、逐項安全和技術交底制度。交底時應在施工組織設計基礎上作技術細化,強調安全注意事項;用通俗的語言,使作業人員理解、掌握,并按照安全和技術要求作業。
4.5加強施工監管
基坑開挖過程中,必須有技術人員現場指揮和監理方的監管。施工和監理方要把監督重點放在事故多發的環節,尤其是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基坑放坡﹑排水降水﹑開挖土體的堆放等方面。4.6防范次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事故發生后,因次生事故、搶險措施或防護不當,造成更多傷亡的現象也較為突出,這暴露出施工現場管理和技術人員對事故的發展和危害,缺乏科學的判斷;現場事故救援水平低及救援裝備欠缺。基坑施工前,應作次生事故分析預測,施工現場應按應急預案,配備經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和急救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