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用標準
3.1ILO/OSH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組織
3.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l,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0HSASl8001:1999
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4.1總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傳達到全體員工;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4.3策劃
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依據用人單位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
——確定風險級別;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4.3.3目標
用人單位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4.3.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1)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而規定的用人單位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針對用人單位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4.4實施與運行
4.4.1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4.2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遵循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效益;
——在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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