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危險因素識別
4.3.1 危險分類
參照《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大類共37種:
a.物理性危險因素;
b.化學性危險因素;
c.生物性危險因素;
d.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
e.行為性危險因素;
f.其他危險因素。
4.3.2 危險源辨識應覆蓋以下情況:
a、人的不安全行為;
b、物的不安全狀態;
c、不良的作業環境;
d、管理上的缺陷。
4.3.3 參照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分為13大類55種、物的不安全狀態分為4大類61種。
4.3.4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分為7種,即: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和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有害因素;
4.3.5 危險源可能導致的事故或后果,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確定:
a.導致的直接的傷害事故,參照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事故類別分類,可以分為20類。
b.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參照《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的職業病分類進行描述,具體分為10大類115種。
4.3.6 識別危險因素時應考慮:
4.3.6.1 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a.正常:是指大多數情況下經常處于的狀態;
b.異常:是指定期的可預見出現的非正常的情況;
c.緊急:是指不定期出現,不可預見或預見但發生頻率極低的情況。
4.3.6.2 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
a.過去時:以往發生的,已經造成職業健康安全危險的因素;
b.現在時:現在存在的正在產生的危險的因素;
c.將來時:將來可能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
4.4 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是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危險因素進行評價,分析危險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確定風險的大小。定性評價主要采用直接判定法,定量評價主要采取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簡稱LEC法)。
4.4.1 直接判定法
根據人的經驗和判斷能力對生產工藝、設備、環境、人員、管理等方面的狀況進行評價,采用是非判斷以確定不可承受的風險。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采用直接判定法,其他采用LEC法進行評價,兩者只能選其一。
a.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
b.相關方合理抱怨和要求;
c.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d.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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