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公共安全已經延伸到生產、生活、環境、技術、信息等社會各領域,且安全問題的社會化傾向日趨明顯。隨著我國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國際影響力的提升,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各類大型活動在數量、規模和影響上都有大幅增加。如何通過制度、法規、標準建設完善其外部環境,保證這一特殊類型事件的安全,維護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是當前應該盡快解決的問題。
我國對大型活動的關注和研究源于近年其數量和影響的快速增長,北京市公安局統計,僅北京市春節期間的大型活動就達到108場。我國大型活動具有差異性強、管理難度大,規格高、社會影響大,參與人員多、情況復雜等特點。大型活動的安全保障越來越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
大型活動公共安全風險分析
基于大型活動的特點,其安全風險來自多方面。
臨時施工風險。大型活動籌備的一個重要步驟就是活動場地的施工建造及臨時構筑物的搭建,因而涉及起重、吊裝等特種設備使用安全和臨時構(建)筑物結構安全。目前,我國對臨時建筑的安全管理還缺乏足夠的法規支持,監管上無法可依,標準的缺失現象也比較突出。以舞臺為例,對固定的永久性舞臺而言,2000年發布的行業標準JGJ57-2000《劇場建筑設計規范》有明確規定,國家大劇院提出的《舞臺機械驗收與檢測標準》自律規范也開始在業內得到應用,但在臨時搭建舞臺的問題上,國內標準還是空白。
食品安全風險。大型活動中食品供應量大而集中,食品原料、加工或存放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爆發食源性疾病而影響大量公眾的健康。我國飲食文化歷史悠久,食品種類繁多,加工程序復雜,管理本身就十分復雜。活動場館或場所多數不附帶專用食品存放和加工的區域或設施,而通常為臨時搭建或裝配,因此在硬件條件和軟件環境等方面均相對欠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恐怖襲擊風險。隨著大型活動參與人數和國際影響的增加,恐怖分子或國際敵對勢力襲擊的風險也在增大。
交通安全風險。大型活動舉辦期間人流密度大,必將對區域內的城市交通網絡造成巨大的壓力。進入活動區域的人群流量是否與其承載能力相匹配也直接決定了活動中的人員安全,一些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已經開始將人流、物流、車流管理納入了安保,并通過預案等予以體現。
大型活動公共安全現有法規和標準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已取得初步成效。我國的應急體制可以簡單的歸納為一案三制,即一套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應急機制、應急法制。對大型活動的管理就是在這一體系框架下的審批制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又有所差別。
目前我國舉辦的一些具有重大影響或特大規模的大型活動,除嚴格按相關法規執行外,通常還專門建立自己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章。如為確保2008年北京奧運會食品安全,主辦方特別針對奧運會的活動特征制定了生食水產品、生食肉制品、即食果蔬等夏季易發安全風險的食品的衛生標準。又如今年上海世博會,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制定了《2010年上海世博會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規程和工作預案。上海世博會更對活動籌備和未來運行中的建筑、安裝、勞動安全、防火及環保等公共安全問題制定了專門的特殊規章(上海世博會《特殊規章》第4號),對于安全責任、緊急援救、應急疏散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上海世博會病媒生物控制技術方案》、《世博會電子票務系統應用規范》、《世博會信息系統數據交換規則》、《世博會應用系統軟件質量控制管理》等新標準也將直接服務于世博會安全管理。
從對我國現有標準的梳理結果來看,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安全等方面已經出臺了為數不少的標準可用于大型活動公共安全管理,但因涉及多個行業管理,在標準規劃、立項、實施過程中,缺乏良好的交流互通,造成在系統性和針對性方面存在很大欠缺,也導致我國迄今沒有一個邊界完整、協調統一的大型活動公共安全標準體系。不僅使大型活動的主承辦單位等責任主體難以完整收集、準確理解并使用相關標準做好公共安全保障工作,即使是監管單位也因行政職能的限制等難以宏觀、全面地做好監管工作。
加強大型活動公共安全標準化建設
大型活動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應急預案是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落實預案和風險預防所依賴的公共安全標準體系的建設方面缺乏系統性的設計:一方面,現有的技術標準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公共安全標準的缺位現象也比較突出。筆者認為要發揮技術標準在大型活動公共安全中的保駕護航作用,需要關注以下方面工作:
緊扣大型活動特點梳理和構建公共安全標準體系。大型活動公共安全工作不僅跨行業,也有其鮮明的特點,目前分散和孤立于各行業的相關標準缺乏整體性,不僅不利于查找和使用,也難以發揮標準間的協同作用。因此,為抓好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有必要緊扣大型活動的特點、要素、環節,構建系統、全面、實用的公共安全標準體系,明確界定標準體系的用途和定位,有機融合食品、衛生、信息、公安、安監等領域已有的標準,相互支撐、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切實指導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和監督管理單位共同做好公共安全保障。
全面推動實施公共安全標準。首先應加大全社會對公共安全標準體系和所涵蓋標準的了解和認知,強化各相關方共同參與的系統化、網格化實施推廣機制。將公共安全標準作為一個完整體系進行宣傳和教育,通過法制和行政手段確保強制性公共安全標準的實施,同時嘗試通過監督檢查、認證評審等途徑促進推薦性公共安全相關標準的應用。
法規和標準協同并舉。公共安全因其在國家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而有不少制度和體制得以通過法律法規等形式固化,并因而為公共安全管理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但法規的性質決定了其綱領性和原則性,必須通過大量標準引導政策“落地”,保證具體操作和執行層面的科學有序。只有法規和標準相互結合構成完整的網絡,才有可能更好推動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管理。
預防和應急雙管齊下。由于大型活動公共安全工作涉及領域較多,各領域的標準體系架構已基本成型,許多標準是從該領域的常態管理角度出發而規劃制定的,因此缺少公共安全事件的預防和應急等把大型活動公共安全視為一個單獨的領域而出臺的標準。而這些標準已被證明是必要和必需的,并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認同,比如ISO在2007年發布了《ISO/PAS22399∶2007社會安全應急準備及連續性管理指南》,已于2006年啟動的業務持續發展計劃(BCP)國際標準也已用于滿足各國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另外國際法典委員會的CAC/RCP39-1993《集體供餐業預加工和加工食品衛生操作規程》和CAC/GL19-1995(Rev.1-2004)《有關食品安全緊急情況時信息交流的法典導則》等均突出了預防和應急的重要作用,我國也應秉承這一宗旨,在已經初步建立的國家、部門、地方、專項應急預案的網絡基礎上,大力推進有關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按照預防和應急并重的原則來完善大型活動公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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